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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科技大學開課辦法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開課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

教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期初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2月09日

期初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慈濟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課程開設品質與效益,訂定「慈濟科技大學開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科)開課課程規劃內容,經系(所、學科)課程委員會議、院(中心)課程委員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以下簡稱三級三審),並依通過之「入學學分時數表」規定開課。修訂時應依三級三審程序審議通過後,始可施行。

 

第三條

 

各開課單位所開設必、選修科目名稱、開課班級數須經系(所、學科)課程委員會、院(中心)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第四條

 

開課人數規定如下:

一、課程開課人數需達25人(含)以上始能開課。

二、體育(大二興趣選項)、英文課程、核心通識選課人數需達40人(含)以上始能開課;游泳課程除外。

三、碩士班課程:各課程之選課人數需達4人(含)以上始能開課。

四、校外實習課程或不計鐘點課程可依實際選課人數開課。

 

第五條

大學部課程開班、合班與分班原則如下:

大學部課程開班原則:

  1. 共同必修課程採聯合開課為原則。
  2. 同學制之學生總數未超過授課教室容量者,共同必修與專業必修課程僅開1班,超過授課教室容量者得開設2班。
  3. 專業選修課程與通識選修課程於同學制初選階段僅開1班;初選人數超過授課教室容量得開設2班;加退選結束時,該課程選課總人數未超過授課教室容量一律合班。
  • 選修課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分班:
  1. 因授課教室容量不足且無適當教室可使用者。
  2. 因儀器設備不足或受硬體限制者。
  3. 其他特殊原因需分班上課者,由開課單位簽報,會課務組經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能分班。

第六條

選修課程學分開設總量:

選修課程每學年開設總量,以畢業選修學分數乘以一點五倍(四捨五入取整數)為上限。

 

第七條

全英語授課之課程,係指教師所開授課程全程以英語授課,且教材、課堂討論及成績評量等教學相關事項皆以英語進行。經雙語教學推動資源中心審議通過後,鐘點費以1.5倍計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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