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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科技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辦法(111修)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教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 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教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實踐技職教育政策暨配合政府建立證照制度,鼓勵學生參與證照 考試及取得專業技術證照,加強學生專業技術能力,提升就業競爭 力,特訂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 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各類專業證照之認定依「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 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中所訂定之各類專業證照為準;各類 專業證照如下: 一、政府機關核發證照:通過政府機關辦理證照考試所核發之證照 (政府機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之認證,發照單位應為政府機構)。 二、國際證照:以國外相關機構認證考試所核發之證照。 三、其他合於教育部獎補助款填報系統所認可之證照。

 

第 三 條 學生考取各類專業證照、等級及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第 四 條

    申請對象: 一、本校各系、科在學學生:限本校就學期間取得之證照。 二、研究所第一年在學學生:限本校就學期間取得之證照。 三、本校各系、科畢業生:限該類專業證照報考資格規定為取得大 專學歷才可報考者,並以畢業後一年內(以畢業證書所載日期為 準)取得之證照。

 

第 五 條

    申請證照獎勵相關規定: 一、一試兩照者僅能擇一申請。 二、以資格換證照者不能申請。 三、同時取得全國排名及全校排名者擇一申請。 四、同一職系高普考試二種擇一申請。 五、甲級技術士證照:所有取得之證照均可申請頒發獎金獎勵。 六、乙級技術士證照:累計最多可提出二種不同職種證照申請頒發 獎金獎勵,第三種以上證照則予以頒發獎狀及記小功乙次獎 勵。 七、丙級技術士證照:所有取得之證照均可申請頒發獎狀及嘉獎二 次獎勵。

 

第 六 條

    申請時間: 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取得證照後提出申請獎勵,申請時間如下,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一、9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辦理同年度 3 月至 8 月核發之證照(以證 書所載日期為準)。 二、3 月 15 日至 4 月 15 日辦理前一年度 9 月至本年度 2 月核發之證 照(以證書所載日期為準)。

第 七 條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填寫專業證照獎勵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 相關資料後送各所、系、科、中心先行初核,初核無誤者,送教務 處辦理複核。通過複核呈請校長核准後,即依各類專業證照之等 級、種類及獎勵標準給予獎勵金。

 

第 八 條

教務處彙整申請獎勵資料後,如無疑義得逕行簽陳校長核定後核發 獎金,如有疑義則需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成員由教務長、研發 長、各所、系、科、全人教育中心主管組成,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第 九 條

各學制系科辦理專業證照輔導課程模擬考,前三名比照專業證照獎 勵辦法給予獎勵及獎狀。第一名新台幣 1000 元,第二名 800 元,第 三名 500 元。每一年最多獎勵三次。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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