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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九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提供慈濟科技大學生就學獎助辦法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

提供慈濟科技大學學生就學獎助辦法

 

中華民國一 一 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實施訂定

 

 

第一條 目的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下稱本法人)為提供獎助金予慈濟科技大學(下稱學校)學生,培育學生從事護理工作應具備之專業知能,成為慈濟醫療志業優秀從業人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錄取且已報到之本國籍五年制護理科原住民暨四年制護理系新住民子女學生(下稱獎助生)。但休學及延畢者不適用之。

第三條 獎助名額

本法人得視醫療志業體人力需求狀況,逐年核定獎助名額。

第四條 申請獎助條件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一年級新生應提出學校錄取證明。

(二)就讀學校滿一學年後申請者,應提出前一學年度學業總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具慈濟精神能提出參與志願服務證明等文件。

第五條 申請手續

申請人應於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至學校承辦單位填具「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提供就學獎助基本資料表」,並檢附五百字以上自傳。

第六條 審核

一、申請資料應送交學校承辦單位辦理初審評核。初審通過者由學校於開學後四週內,函送至本法人人力資源室複審及陳送執行長核定。

二、申請人取得獎助生資格後,應與本法人簽訂「就學獎助合約書」,依約於畢業後分發至本法人醫療志業體服務。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資格應年滿二十歲,且具清償能力。

第七條 獎助項目與獎助金發給方式

一、獎助項目與獎助學金發給方式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驗)費等本法人認定之項目,但須扣除政府機構所提供之就學補助款項。

(二)膳食費:在校期間由學校以儲值方式核發,且於當月結算,不得遞延使用。校外實習期間改發給代金。

(三)服裝費:學校制服、實習服、實驗衣等本法人認定之服裝,限獎助一年級新生一次。

(四)教學使用教科書等本法人認定之書籍,限每學期獎助一次。

(五)棉被及床單各一條、枕頭一個,白色及黑色皮鞋各一雙,於一年級新生入學時發給。

(六)每學期發給四個月零用金,每個月新臺幣五仟元。

二、前項各獎助項目由本法人逕付就讀學校。但寒修、暑修、延畢者不予補助,其他費用自理。

第八條 獎助生應盡義務

一、獎助生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二)應依學校規定穿著制服。

(三)參加校內外活動以學習、實踐慈濟人文精神。

(四)每學期參加由學校安排之志工服務及慈濟人文講座共計 24 小時。

(五)依學校課業輔導辦法規定,參加開設之課後輔導課程。

二、獎助生應於畢業年度上學期結束前三週,以書面向學校承辦單位提出履約申請, 並函送本法人人力資源室,由其協助履約審定及辦理推薦分發作業,預計於四月底公告之。本法人得依醫療志業體進用之職缺與時間,參考個人專長、志趣等條件,決定派職地點、工作崗位及到職日,獎助生絕無異議。

三、獎助生因服兵役或其他因素須延後履約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

四、獎助生申請延後履約之期限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以書面向畢業學校承辦單位提出履約申請。

五、獎助生於畢業同年度錄取慈濟科技大學二技護理系者,得辦理延至二技畢業後履約。

六、獎助生畢業後於醫療志業體之履約服務年限,應與獎助年限相同。若履約服務年限低於該醫療志業體規定最低合約年限者,則依該醫療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七、獎助生履約時應採連續服務方式,不得要求分段完成。惟遇服兵役或經醫療志業體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獎助生經分發後,應依醫療志業體之規定完成任用及報到手續,並遵守服務單位之各項規則。 獎助生服務期間,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退休及解約等項目均比照醫療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九、獎助生於實習護士期間屆滿仍未取得護理師執照者,應由醫療志業體決定派職地點及工作崗位,獎助生絕無異議。。

第九條 終止或解除獎助

一、獎助生有下列任一情形,本法人得終止或解除獎助:

(一)在學期間,當學年度之學業總成績平均未達七十五分,或操行成績未達八十分,或未履行獎助期間之義務者。

(二)在學期間,因休學無法復學、因故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

(三)未依規定提出履約服務申請或經推薦就職面談無法錄用者。

(四) 經醫療志業體錄用分發但不履約或未於規定時間到職者。

(五)履約期未滿而遭受免職處分或未經核准中途離職者。

(六)依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辦理,但醫療志業體無進用職缺者。

二、獎助生如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得先由學校承辦單位訂定專案輔導計劃輔導。獎助生於輔導後之表現已達獎助標準,且經本法人核定者,自達標學年度之次學年度得繼續申請獎助。

第十條 獎助費用返還責任

一、獎助終止或解除時,獎助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助生應返還在學期間接受本法人所獎助之一切費用(含膳食費、零用金)及利息。:

(二)前開返還費用之利息計息日以本法人支付獎助金之次年度一月一日起算至獎助終止日或解除日止,不足半個月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利率依照獎助終止日或解除日當日之台灣銀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並按教育部規定之應繳費用乙次償還本法人。若獎助生申請延期償 還,經本法人同意後,得以分期方式償還本法人。

二、獎助生未依規定返還獎助費用及利息者,應由連帶保證人負責償還。

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終止或解除獎助者,由獎助生就讀學校之財務單位計算應返還之獎助費用及利息,並於呈核後函知本法人。

四、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或解除獎助者,由本法人計算獎助生應返還之獎助費用及利息。

五、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或解除獎助者,由獎助生任職之醫療志業體確認應返還之獎助費用及利息,並於呈核後函知本法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執行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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