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七 慈濟科技大學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辦法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79年11月22日
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第203次行政會議第8次修訂
第 一 條 為協助家境清寒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培養學生勤勞之美德,體認服務之精神,特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資格:本校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七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且為非限制工讀之獎助學生,得提出申請;暑修學分四學分(含)內,可提出暑期工讀申請,但以家境清寒者優先任用。新生及轉(復)學生第一學期(不含暑假)不受前揭學業及操行成績之限制。
第 三 條 實施方式:
一、工讀內容:文書處理、整理環境、管理書報、其他指定工作(視各申請單位需求),以不妨礙學生身心為原則。
二、工讀時間:區分寒、暑假及學期中工讀,以不妨礙學生課業為原則。
三、工讀時數及獎助金額:由各單位向生活輔導組提出工讀時數及獎助金額需求,召開學生工讀獎助金審核委員會核定。
四、申 請:每學期依生活輔導組公告時間內填寫「學生工讀獎助金申請書」提出申請。
第 四 條 參加工讀學生仍具申請其他獎學金之資格,取得限制工讀之獎助資格後,即取消工讀資格。
第 五 條 每學期(含寒、暑假)辦理工讀講習,無故未參加者取消工讀資格。
第 六 條 校內工讀獎助金由生活輔導組按月製作清冊送請會計室核發。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