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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 慈濟科技大學成績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成績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106年03月29第十次招生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 106年05月11第十四次招生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6年06月22第十七次招生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7年03月28第八次招生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3第二次招生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第六次招生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第一次招生委員會修訂

第 一 條  為鼓勵成績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成績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雜費,係指本校所訂收費標準之學費及雜費,不包含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制服費、實習費等相關費用。

第 三 條  核獎對象:

一、經由國內各項入學管道申請進入本校各科系組就讀之四技日間部、二技日間部及五專部成績優秀學生,採申請制。

二、成績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資格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四技部:

(一)高中(職)高一至高三上學期五學期在校平均成績班級排序在前二名(含)。

(二)當年度入學大學學測原始總級分成績達前標(含)以上。

(三)當年度入學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總成績達該類群前25% (含)

二技部

當年度入學二技統一入學測驗總成績達護理類前25%(含)以上。

五專部:

當年度入學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3A(含)以上。

第 四 條  核獎標準:

一、依該年度預算每學年核定補助名額,最高補助可包含該學年學費、雜費、學校住宿費、學校餐廳用餐及每月生活費最高5,000元(一年以九個月為限)。

二、獎學金核給名額及金額由招生委員會委員審查後核定。

第 五 條  續領資格:欲續領本獎學金者,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唯延畢者不予續領。

一、成績優秀學生獎學金:前一學年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皆須達全班前10%或二學期成績皆於全班前五名(含)。

二、前一學年德育(操行)成績平均達八十分(含)以上,且未受小過或累計三支申誡以上處分紀錄(銷過前)者。

三、前一學年每學期志工服務時數至少二十小時(不含申請本校各項獎助所規定之志工時數),於每學期18週(含)前完成。

 

喪失續領資格後,若再符合續領資格者,可於次學年申請恢復續領。

 

第 六 條  符合領取本獎學金資格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該學年及續領獲獎資格。但遇有特殊事故經簽請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 新生入學申請保留入學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二、 在學年間休學、退學、或轉學者,取消獲獎資格,且須返還該學年已領取之獎學金。

第 七 條 同時符合本校或教育部多項獎助辦法,發給原則如下:

一、 若同時符合本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所屬教育志業體學生就學獎助辦法、本校績優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中之資格,擇優擇一發給。

二、若申請時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中之資格,獎助之學雜費以申請上述辦法補助後之差額為原則。

第 八 條  申請程序:

一、首次申請:符合規定之新生完成第一學期註冊後,由教務處招生組提供名單彙整資料,提至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核撥。

二、續領申請:欲申請續領者,需依網路公告時間內向招生組提出申請,由教務處註冊組提交合格學生名冊、學務處提供志工時數及獎懲名單,並由教務處招生組彙整名單,送交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核撥。

第  九  條  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校規議處。

第  十  條  本辦法之獎學金依年度編列預算提出申請,核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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