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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九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辦法

附錄九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7911221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891899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協助家境清寒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培養學生勤勞之美德,體認服務之精神,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七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得提出申請,(暑修學分四學分(含)內,可提出暑期工讀申請),但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任用。

 

第三條 校內工讀:

 

(一)工讀內容:文書處理、整理環境、管理書報、其他指定工作等(視各申請單位需求)等,以無礙學生身心為原則。

 

(二)工讀時間:分暑期、寒假工讀及學期中工讀,以不妨礙學生課業為原則。

 

(三)名  額:依各處室實際需要於學期結束前向學生事務處提出所需工讀名額,經工讀生審核委員會於學期結束前二週核定。(審核委員組織章程另訂之)。

 

(四)申  請:1、暑期工讀:於學期結束前二週向學生事務處辦理手續。

 

(四)申  請:2、寒假工讀:於學期結束前二週向學生事務處辦理手續。

 

(四)申  請:3、學期中工讀:於學期結束前二週申請下學期工讀,新生於開學一週,向學生事務處辦理手續。

 

(五)獎助金額:申審核委員會訂定之。

 

第四條 參加工讀學生仍具申請其他獎學金之資格,取得公費後,即取消工讀資格。

 

第五條 申請獎助金時應填寫「學生工讀獎助金申請書」。

 

第六條 校內工讀獎助金由學生事務處按月製作清冊送請會計室核發。

 

第七條 本辦法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並呈董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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