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十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慈濟技術學院二技日間部護理專班獎助生就學獎助辦法
附錄十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慈濟技術學院二技日間部護理專班獎助生就學獎助辦法
第 一 條 (目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本會)為培育優秀從業人員,提昇志業服務品質,特設置本辦法。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慈濟技術學院二技日間部護理專班招生錄取報到註冊之學生。
第 三 條 (獎助條件)
一、學業總成績須達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且無累積處大過處分。
二、能秉持「慈悲喜捨」的精神,深具服務之熱忱與愛心,志工服務時數每學期需達廿五小時,以參與慈濟志業體及學校人文室所舉辦之寒暑假營隊、志工服務活動之志業服務性質者為限,及遵守本辦法第七條之應盡義務。
第 四 條 (獎助名額)
本會依慈濟技術學院每學年招生錄取註冊名額提供獎助名額。
第 五 條 (獎助項目與獎助學金發給)
獎助項目如下:包括學費、雜費、實習(驗)費、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金,零用金額度另定。
獎助學金之發給方式如下:
一、學費、雜費、實習(驗)費等均由本會按實際發生之費用逕付就讀學校。
二、膳食費除校外實習者發給代金外,在校期間由學校以儲值方式核給。
三、零用金每學期以四個月計算,由本會委請就讀學校按月發給。
四、住宿費由學校依住宿規定向本會申請(自行申請外宿或住家裡者,即不支給本項金額)。
五、寒、暑修、延畢者不予補助,其他各項費用自理。
本條所述各項獎助金額,於取得畢業證書後或解約清償時,如有任何剩餘款項,應退還本會。
第 六 條 (獎助手續)
獎助手續如下:
一、報到入學後向學校人文室填具「就學獎助基本資料表」並檢附六百字以上自傳。
二、獎助生應與本會簽訂「就學獎助合約書」,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資格應年滿二十歲,有正當職業,且具清償能力證明者。
三、學校人文室應彙整相關表件並發函本會辦理。
第七條 (應盡義務)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之應盡義務如下:
一、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二)依學校規定穿著制服。
(三)應踴躍參加慈濟各項人文社團活動及寒暑假營隊、志工服務,以落實慈濟精神之培養。
(四)應參加本會為獎助生所辦理之各項實習及活動,以朝向「學中做、做中學」之目標。
二、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除服兵役外,應於畢業年度上學期結束前提出履約申請,本會得依志業體需求,並參考個人學歷、專長、志趣及職缺等狀況決定是否派職或延後派職,學生不得異議。
三、因服兵役須延後履約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延後履約,延約以一年為限,並應於退伍前二個月,以書面向畢業學校人文室提出服務履約申請。
四、未依規定申請履約者,視為違約,須依規定辦理解約手續。
五、接受分發之獎助生應於畢業後,依據各職缺規定之到職日,至指定志業體履行義務。義務年限原則與簽約年限相同,若簽約年限低於服務志業體該職務的最低合約年限,應依服務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六、履約應採連續服務方式,不得要求分段完成。惟遇服兵役或經志業體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經分發後,應依志業體之規定完成任用及報到手續,並遵守服務單位之各項規則。
八、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於服務時,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及退休等均比照該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終止或解除獎助)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暫停獎助或解除獎助契約,獎助生應依第九條規定償還一切費用:
一、學生在校期間,若當學年成績表現不佳(學業總成績平均未達七十五分以上),或行為表現不當而遭致學校處分(操行未達八十分或累積處大過處分),或未能遵守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則先暫停獎助,由學校人文室訂定專案輔導計劃輔導之,若學生於次學年上學期仍未具體改善達獎助標準,學校應通知本會按本條處理;若次學年上學期之表現已達上述標準,則追溯該學期之獎助。
二、學生在學期間,若因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
三、未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服務履約申請、本會依其專業推薦面談不被錄取且經主管評定惡意不履約者、受分發薦派而不履約、未於規定時間到職者。
四、履約期未滿遭受免職處分或欲中途離職者,應按本辦法第九條折算未服務年月數賠償費用。
第 九 條 (賠償辦法)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依第八條規定停止獎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賠償費用予本會:
一、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賠償費用為在學期間接受本會所獎助之一切費用(含零用金)及利息,由本會財務處受理解約金償還之辦理。
二、前款費用應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並按教育部及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規定之應繳費用償還本會;若學生無力償還,經本會同意後,得以分期方式償還本會。
三、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不依規定給付賠償費用,應由連帶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前項賠償費用由學校或任職志業體財務單位協助計算金額,及負責追償款項並呈核本會。
第 十 條 (其他)
有關獎助生之學習、實習、問題反應及溝通協調事項均由就讀學校負責與本會聯繫。獎助生之分發、履約審定皆由本會人力資源處負責並為窗口,且依本會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總執行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