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
本校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以下簡稱本組)。
本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成員三至七人,其中一人應具備獸醫師之資格或經中央主管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餘由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相關學科教師組成,成員名冊應呈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異動時亦同。
本組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安全衛生單位主管兼任,負責召開會議、記錄及推動決議事項,並應將本設置辦法、成員名冊及年度執行報告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組之任務如下:
1、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2、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
3、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4、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5、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6、每半年應依查核表實施內部查核一次,並填報查核總表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7、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運用時,本組應提供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並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前項年度執行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經管理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若僅作正常動物之解剖觀察,未經危險性實驗(含生物危險、放射線及化學藥劑施打動物實驗等),則不列入本辦法規範。
本組發現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時,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動物屍體若未立即焚化,應依感染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