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1、本校依據教育部台(83)訓二○五四四號函規定組成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學生對於學校之處分,認有不當以致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3、本會之委員由各處室、各所、系(科)及日間部、進修推廣部、五專導師中推選教師代表各一人,各系代表各1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少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學生人數須達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並得另聘請相關專業人士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
4、學生代表由日、夜間部班聯會互選產生。
5、本會設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並決定各次召集人數,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人文室主任擔任之。
6、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