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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教育委員會

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特設置推廣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校長、教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研究發展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所、系(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專任教師遴聘之。本委員會選任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秘書一人,由進修推廣部主任兼任。開會時校長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教務長代理。本委員會每一學期召開會議一次,遇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1、審議本校辦理推廣教育開設班別暨課程。

  2、審議本校辦理推廣教育計畫書及辦理情形報教育部之事項。

  3、審議本校辦理推廣教育經費收支之事項。

  4、審議其他有關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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