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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委員會

慈濟技術學院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3年1月13

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

校務會議第6次修訂

 

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除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文室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各所長、系(科)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圖書館主任、電算中心主任、教師發展中心主任、研發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另推選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代表一至三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規劃及評估本校之中長程發展事項。

2.建議學術單位之設置、裁併等事項。

3.研究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長交付之重大校務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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