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教育、勞工、心理、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行政主管代表及職員工代表等組成。其中職員工代表由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校職員工考核委員會之委員。前項所有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可開議,除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決定如委員有應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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