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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

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

 

 

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等為當然委員,另遴選委員八至十人,保留二位未兼行政職的教師,由教師互選之,餘由全校職員工互選之,各處室、所、系(科)至多1人,委員之任期一任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前項所有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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