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為選任委員,由全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以公開方式選舉產生,每所、系(科)及通識科至少應有一人為原則外,選任委員及未兼行政或董事之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會所有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所、系(科)及通識科代表之委員應同時為系及通識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本校若設有教師會,至少應有一席委員為教師會代表。
本會職掌如下:
1.審議本校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延長服務等事項單行規章。
2.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3.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4.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5.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6.其他有關教師應行評審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