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
慈濟技術學院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
民國97年6月17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6月30期末教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慈濟技術學院放射醫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教育部頒訂「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學考試及相關規定,由該學年度招生簡章訂定。
第三條 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該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它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籍:
(一) 碩士班研究生不得具有雙重學籍,經查出即勒令退學。
(二) 碩士班研究生有關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及違反校規等
之處置,依據本校學籍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 碩士班研究生於肄業期間出國,學業與學籍之處理辦法依據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
第五條 課業與論文指導:
每一碩士班研究生於修習期間,均需有(一)課業指導教授、或(二)論文指導教授。
(一) 課業指導教授:
1. 研究生於入學該年九月,由所長指定一位課業指導教授指導新生班同學之選課、輔導與論文可能方向之諮詢等。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前項工作即轉由論文指導教授負責,爾後未經所長同意,不得擅自更換。
2. 課業指導教授需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
(二) 論文指導教授:
1. 研究生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考前,需確認論文指導教授,其選擇確認方法依本所之規定。
2. 論文指導教授需為本所專任或合聘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
3. 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選課、研究實驗與論文撰寫等。
第六條 修業期限、課程學分:
(一)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一年。
(二) 碩士班研究生最低畢業學分為三十二學分:必修課程十六學分(含碩士論文六學分)及選修課程至少十六學分(選修範圍以本校教務處該學年公佈之課程表為準)。
(三) 碩士班研究生第一學年修課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上限為十六學分。第二學年(含)以後修課每學期上限為十六學分。
(四) 加、退選課程科目應於規定期間內經所長核准後辦理。
(五) 入學前已取得本所相關課程學分者,得以原修科目學分抵免本所科目學分,應於每一學期開學後,配合本校教務處召開學分抵免審查委員會議前提出申請,並經任課教師及所長核可後,送學分抵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抵免。相關規定依據本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辦法辦理。
第七條 學位考試:
(一) 碩士班研究生完成必修及選修課程學分及格後,即為碩士學位候選人。
(二) 碩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論文初稿,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論文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三) 論文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教育部規定格式,經論文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之兩週前,印妥需要份數(即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四) 學位考試:
1.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2.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三至五人,由所長提請校長聘任,所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並由委員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但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3.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4.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半數(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5.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6.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依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論文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八條 成績:
(一)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各科目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二) 碩士班研究生畢業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總成績。畢業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三) 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九條 上課及請假規則:
碩士班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
第十條 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學位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論文修改之部份,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論文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定稿之碩士論文依教育部規定格式繕打及將論文摘要電子檔上網建檔。備妥碩士論文六冊,每冊均需經論文指導教授簽字認可,一冊本所收藏,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另四冊轉送教育部指定單位(國家圖書館)典藏之。
(三)將上述(一)與(二)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
(四) 畢業成績經審定及格後始得畢業,頒發理學碩士(M.S.)學位,並辦理離校手續及領取畢業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