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技術學院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作業規定
附錄 慈濟技術學院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第57次行政會議訂定
壹、依據:教育部92年11月18日台軍字第○九二○一六七八七五號函及93年5月24日台軍字第○九三○○六五八三六號函辦理。
貳、目的:強化學生交通安全觀念,培養緊急事故處理能力,積極避免交通意外事故。
叁、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處、室、系、所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
二、因需要租(使)用交通工具時,不宜假手他人,並掌握租車品質,不規避應負責任。
三、校外活動行車路線若需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時,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型車,以提升安全性。
四、租用交通工具應於行前訂定契約,契約內容包含事項如下:
(一)公司行號(限有營業執照者)及租用學校(單位)。
(二)租用車輛種類(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其車輛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如附表一)、車齡(三年以內,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
(三)駕駛人姓名及駕駛執照。
(四)租用時間、租金、往返地區、行程及路線(儘量避開危險路段,例如具潛在危險之平交道、公告之狹橋、隧道等)。
(五)保險(車輛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及賠償約定。
(六)特殊約定事項(調用其他租車公司之車輛時,應符合契約所載之條件)。
(七)符合監理單位要求之安全設備。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五、車隊管理與編組:
(一)依行車路線計畫行駛,臨時變更時須經總領隊同意。
(二)每車至少派遣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責該車之安全與秩序維持。
(三)兩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粘貼於明顯位置),並指定有經驗之教師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另增副總領隊一至二人。
(四)各車應實施安全編組,備妥急救藥品,並指派專人保管。
(五)各車次師生緊急連絡人名冊應於行前建立,並留存學校危機處理中心備查。
六、出發前隨車領隊應依契約內容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備等,檢查合格後始可出發。(檢查表如附表二)
七、實施逃生演練:
(一)出發前由總領隊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安全教育宣導。
(二)上車後各車領隊帶領學生實施逃生演練,須注意安全門之開啟、車窗開啟或擊破方式、逃生動線分配以及車內滅火器配置、取得與相關操作等。
八、車行途中應注意事項:
(一)領隊隨時注意駕駛精神狀態及是否依計畫路線行駛(更換行車路線時必須經過領隊同意)。
(二)領隊於第一次休息時間再次檢查車輛各項安全設施。
(三)行車途中要求駕駛保持規定速率及行車間隔與距離,並恪遵交通規則。
(四)行車途中各車領隊應保持密切連絡,以隨時掌握狀況。
(五)領隊負責督導駕駛每日行駛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並要求駕駛不得一邊開車一邊吃東西或與人聊天,並隨時保持服裝儀容整齊。
九、意外事故發生時之應變作為:
(一)依逃生演練路徑指導學生安全避難。
(二)通報一一九、校內危機處理中心及校安中心,同時指揮搶救傷患。
(三)總領隊立即編組教師成立現場防救指揮小組,並擔任指揮官,協調相關救助事宜,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與校內危機處理中心及校安中心保持聯繫,回報最新狀況。
十、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慈濟技術學院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安全標準作業流程
附表二
慈濟技術學院租用合法營業大客車
車輛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檢視表
區 分 牌照說明 列 舉 備 考
車
輛
牌
照
特
徵 營
業
用 遊覽車 紅底白字
代碼成對 AA-001
001-AA 八十一年一月新換牌照辨識方法為前二碼為英文字母後三碼為阿拉伯數字。自九十
一年起陸續改為前三後二。
營業用
交通車 黃底黑字 AB-001
001-AB
營業用
大貨車 綠底白字 AB-001
001-AB
非營業用 自用
大客貨車 白底綠字 AB-001
001-AB
適
用
範
圍 學生上下學交通車 遊覽車、營業用交通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在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區域內。
旅遊或校外教學 遊覽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
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
編號 檢 查 項 目 檢查紀錄 備考
1 行車執照 牌照號碼 1至10項由駕駛人員填寫,交由檢查人核對。
2 車號
3 出廠年月日 年 月 日
4 最近檢驗時間 年 月 日
5 車 輛
保險資料 投保公司
6 投保項目及金額
7 保險期限至 年 月 日
8 保險證號
9 駕駛執照 駕照號碼
10 姓名
11 駕駛精神
狀 態 有無酒味 □無 □有 以下各欄由檢查人填寫
12 精神 □正常 □不佳 以目視判別
13 安全門窗是否正常開啟 □合格 □不合格 具安全門者免設安全窗
14 安全窗 車身兩側至少各五面安全窗 □合格 □不合格
15 車窗撃破裝置至少兩具 □合格 □不合格
16 逃生演練 有無先行講解車輛安全設施及逃生方式 □有 □無 可請駕駛或隨車服務人員解說
17 是否有安全編組 □有 □無
18 有無實施逃生演練 □有 □無
19 滅火器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合格 □不合格
20 前大燈 □正常 □損壞
21 尾燈 □正常 □損壞
22 剎車燈 □正常 □損壞
23 轉向指示燈(方向燈) □正常 □損壞
24 雨刷 □正常 □損壞
25 喇叭 □正常 □損壞
26 輪胎外觀 □正常 □不良
27 有無易燃物品 □無 □有
檢查合格交予總領隊後,方可出發。(本表留存學校一年)
檢查人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時
隨車領隊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時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第57次行政會議訂定
壹、依據:教育部92年11月18日台軍字第○九二○一六七八七五號函及93年5月24日台軍字第○九三○○六五八三六號函辦理。
貳、目的:強化學生交通安全觀念,培養緊急事故處理能力,積極避免交通意外事故。
叁、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處、室、系、所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
二、因需要租(使)用交通工具時,不宜假手他人,並掌握租車品質,不規避應負責任。
三、校外活動行車路線若需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時,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型車,以提升安全性。
四、租用交通工具應於行前訂定契約,契約內容包含事項如下:
(一)公司行號(限有營業執照者)及租用學校(單位)。
(二)租用車輛種類(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其車輛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如附表一)、車齡(三年以內,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
(三)駕駛人姓名及駕駛執照。
(四)租用時間、租金、往返地區、行程及路線(儘量避開危險路段,例如具潛在危險之平交道、公告之狹橋、隧道等)。
(五)保險(車輛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及賠償約定。
(六)特殊約定事項(調用其他租車公司之車輛時,應符合契約所載之條件)。
(七)符合監理單位要求之安全設備。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五、車隊管理與編組:
(一)依行車路線計畫行駛,臨時變更時須經總領隊同意。
(二)每車至少派遣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責該車之安全與秩序維持。
(三)兩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粘貼於明顯位置),並指定有經驗之教師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另增副總領隊一至二人。
(四)各車應實施安全編組,備妥急救藥品,並指派專人保管。
(五)各車次師生緊急連絡人名冊應於行前建立,並留存學校危機處理中心備查。
六、出發前隨車領隊應依契約內容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備等,檢查合格後始可出發。(檢查表如附表二)
七、實施逃生演練:
(一)出發前由總領隊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安全教育宣導。
(二)上車後各車領隊帶領學生實施逃生演練,須注意安全門之開啟、車窗開啟或擊破方式、逃生動線分配以及車內滅火器配置、取得與相關操作等。
八、車行途中應注意事項:
(一)領隊隨時注意駕駛精神狀態及是否依計畫路線行駛(更換行車路線時必須經過領隊同意)。
(二)領隊於第一次休息時間再次檢查車輛各項安全設施。
(三)行車途中要求駕駛保持規定速率及行車間隔與距離,並恪遵交通規則。
(四)行車途中各車領隊應保持密切連絡,以隨時掌握狀況。
(五)領隊負責督導駕駛每日行駛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並要求駕駛不得一邊開車一邊吃東西或與人聊天,並隨時保持服裝儀容整齊。
九、意外事故發生時之應變作為:
(一)依逃生演練路徑指導學生安全避難。
(二)通報一一九、校內危機處理中心及校安中心,同時指揮搶救傷患。
(三)總領隊立即編組教師成立現場防救指揮小組,並擔任指揮官,協調相關救助事宜,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與校內危機處理中心及校安中心保持聯繫,回報最新狀況。
十、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慈濟技術學院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安全標準作業流程
附表二
慈濟技術學院租用合法營業大客車
車輛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檢視表
區 分 牌照說明 列 舉 備 考
車
輛
牌
照
特
徵 營
業
用 遊覽車 紅底白字
代碼成對 AA-001
001-AA 八十一年一月新換牌照辨識方法為前二碼為英文字母後三碼為阿拉伯數字。自九十
一年起陸續改為前三後二。
營業用
交通車 黃底黑字 AB-001
001-AB
營業用
大貨車 綠底白字 AB-001
001-AB
非營業用 自用
大客貨車 白底綠字 AB-001
001-AB
適
用
範
圍 學生上下學交通車 遊覽車、營業用交通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在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區域內。
旅遊或校外教學 遊覽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
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
編號 檢 查 項 目 檢查紀錄 備考
1 行車執照 牌照號碼 1至10項由駕駛人員填寫,交由檢查人核對。
2 車號
3 出廠年月日 年 月 日
4 最近檢驗時間 年 月 日
5 車 輛
保險資料 投保公司
6 投保項目及金額
7 保險期限至 年 月 日
8 保險證號
9 駕駛執照 駕照號碼
10 姓名
11 駕駛精神
狀 態 有無酒味 □無 □有 以下各欄由檢查人填寫
12 精神 □正常 □不佳 以目視判別
13 安全門窗是否正常開啟 □合格 □不合格 具安全門者免設安全窗
14 安全窗 車身兩側至少各五面安全窗 □合格 □不合格
15 車窗撃破裝置至少兩具 □合格 □不合格
16 逃生演練 有無先行講解車輛安全設施及逃生方式 □有 □無 可請駕駛或隨車服務人員解說
17 是否有安全編組 □有 □無
18 有無實施逃生演練 □有 □無
19 滅火器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合格 □不合格
20 前大燈 □正常 □損壞
21 尾燈 □正常 □損壞
22 剎車燈 □正常 □損壞
23 轉向指示燈(方向燈) □正常 □損壞
24 雨刷 □正常 □損壞
25 喇叭 □正常 □損壞
26 輪胎外觀 □正常 □不良
27 有無易燃物品 □無 □有
檢查合格交予總領隊後,方可出發。(本表留存學校一年)
檢查人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時
隨車領隊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