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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

附錄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
民國89年12月14日教育部
國防部鍊銪890016902號
教育部台(89)軍字第89158408號函
壹、依據:「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暨「兵役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貳、實施時間:兵役施行法施行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後在營人員。
參、適用對象:義務役軍官、士官、長備兵及替代役役男。
肆、折抵役期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一、大學、二年制、三年制專科學制: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四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十六日。
二、五年制專科學制: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第五至第八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四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廿八日。
伍、證明文件:
一、畢(結)業證書、資格證明書: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二、軍訓成績單:
(一)高級中等學校未畢(肄)業者。
(二)大專以上畢業者:大學、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專科學制。
陸、證明文件申請:
一、申請軍訓成績單折抵役期官:應先行向就讀學校網站或軍訓室查詢申請手續,應檢所需之證件(如身分證、申請表、費用、回郵信封……等)。
二、申請表請向服役單位或就讀學校之網站下載申請(如附表二)。
三、各級學校配合作法、流程如下:
(一)彙整役男所寄「成績申請單」、限時掛號回郵信封、申請所需費用。
(二)驗證、校對核發之成績單,並由軍訓室製主任(總教官)於成績單右下角簽證覆署軍訓成績合格之學期數。
(三)驗證後之成績單寄回原申請人。
柒、折算役期申請:由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役單位填具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審查表(如附表三),交由人事權責單位依現行退伍(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兵、長備兵)作業流程辦理,替代役役男、海巡署服義務役人員,請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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