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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緩徵役男須知

附錄 申請緩徵役男須知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訂定)

一、新生男同學於入學輔導時,由各班輔導幹部轉發「兵役資料表」(如附件),務必仔細正確填寫,並將身分證(役畢同學需加附退伍令)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表格下方,俾便申請兵役緩徵(儘後召集)。
二、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辦理緩徵。
前項學生留級、復學、轉學或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重新辦理緩徵。
三、應受徵集之在學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前項各款之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學校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四、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學校得免造送畢業離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第二款之學生,由學校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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