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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參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所屬教育志業體公費生就學獎助辦法

壹參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所屬教育志業體公費生就學獎助辦法
民國87年2月24日奉核公佈實施
民國94年8月4日修訂實施
第一條 (目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優秀從業人員,提昇志業服務品質,特設置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專科以上二年級(含)以上在校學生均可申請,但醫學系七年級、研究所與在職進修班除外。
第三條 (申請條件)
學業總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且同學年度無累積處大過處分者。
能秉持「慈悲喜捨」的精神,深具服務之熱忱與愛心,必須參與志工服務活動及確實遵守第八條之應盡義務者。
第四條 (獎助名額)
本會得視各教育志業體提出之申請,及各志業體人力需求,提供適當的獎助名額。
第五條 (獎助項目與獎助學金發給)
獎助項目如下:包括學費、雜費、實習(驗)費、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金,零用金額度另定。
獎助學金之發給方式如下:
一、學費、雜費、實習(驗)費均由本會依規定標準逕付就讀學校。
二、膳食費除校外實習者發給代金外,在校期間由學校以儲值方式核給。
三、零用金每學期以四個月計算,由本會委請就讀學校按月發給。
四、住宿費由學校依住宿規定向本會申請(自行申請外宿或住家裡者,即不支給本項金額)。
上述各項獎助金額,於畢業或清償時,如有任何剩餘及退還款項,直接歸還本會,不另退費。
第六條 (申請手續)
申請手續如下:
一、向就讀學校人文室填具申請單及自傳。
二、檢附前學年成績證明書。
三、在校學生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每學年上學期註冊後二週內受理申請,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五、簽約年限醫學系不得超過五年。
第七條 (審核)
申請資料先經學校人文室初審並安排面談參加兩天一夜的慈濟人文之旅後,轉送本會公費生就學獎助審查委員會複審呈核後,由志業中心人力資源處通知就讀學校公佈獎助名單。
經核定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與本會簽訂就學獎助合約書,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資格須年滿二十歲,有正當職業,且具清償能力證明者。
第八條 (應盡義務)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之應盡義務如下:
一、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二)依學校規定穿著制服。
(三)踴躍參加慈濟各項人文社團活動及寒暑假營隊、志工服務,以落實慈濟精神之培養。
(四)應參加本會為公費生所辦理之各項實習及活動,以朝向「學中做、做中學」之目標。
二、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除服兵役外,應於畢業年度上學期結束前提出履約申請,本會得依志業體需求,並參考個人學歷、專長、志趣及職缺等狀況決定是否派職,學生不得異議。
三、因服兵役須延後履約者,須檢具相關證明,始得辦理延後履約,延約以二年為限,並應於退伍前二個月,向學校人文室提出服務履約申請。
四、申請履約者,本會得依志業體需求,決定是否派職,學生不得異議。
五,未申請履約者,認定違約,須辦理解約手續。
六、接受分發之公費生應於畢業後,依據各職缺規定之到職日,至指定志業體履行義務,義務年限同簽約年限,採連續服務方式,不得要求分段完成服務。惟遇服兵役或經志業體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經分發後,應依志業體之規定完成任用及報到手續,並遵守服務單位之各項規則。
八、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於服務時,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及退休等均比照該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停止獎助之清償)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於停止獎助時之清償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生在學期間,若因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其在學期間接受本會所代付之一切費用(含零用金),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應按教育部及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規定之應繳費用償還本會;若學生無力償還,得以分期方式償還本會。
二、學生在校期間,若當學年成績表現不佳(學業總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或行為表現不當而遭致學校處分(操行未達甲等或累積處大過處分),或未能遵守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則先暫停獎助,由學校人文室訂定專案輔導計劃輔導之,若學生於次學期仍未具體改善,則由學校通知本會,本會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停止公費之獎助,並依實際受獎助年限調整合約內容。
三、簽約學生不照規定繳回獎助款項,由連帶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學校須負責協助本會催收本項獎助金額。
第十條 (未履約之清償)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若未能履約者,除專案奉核外,其補償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未按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提出服務履約申請或受分發薦派而不履約者,其在學期間接受本會所獎助之一切費用及利息應依規定賠償本會,由本會財務處受理解約金償還之辦理,如有惡意逃避清償問題,將依法追償。
二、賠償費用依當年度在學期間受獎助之全部金額,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計算。
三、履約期未滿遭受免職處分或欲中途離職者,得依服務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其他)
本會得視未來就業市場之需要,決定是否予以派職或延後派職。
因前項而延後派職者,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學生接獲派職通知,無法前來者,視同違約,應賠償全部獎助金額,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期滿仍未派職者,本會不得要求受獎助學生履約服務或請求賠償。
另醫學院醫學系之學生若有志從事基礎醫學研究或公告之特別醫療科者,其畢業後履行義務之年限得減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總執行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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