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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參壹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休退學退費辦法

壹參壹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休退學退費辦法
民國95年5月26日第66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95年5月1日頒佈「大專院校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正式學制班別(含專科部、大學日間部、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等)應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註冊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學生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費三分之二、雜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學分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
(三)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
(四)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
(五)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各費,不予退費。
第 三 條 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退學者(不保留學籍者),扣除行政手續費後,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保留學籍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規定辦理退費。
訂有合約之學生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規定辦理退費,其相關權利義務(如違約賠償等)仍依其合約辦理。
第一項學校收取之行政手續費,以不超過學生應繳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費用之總和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第 四 條 第二條所定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第二條所稱其餘各費,指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以外之各項費用及代收代辦費。
第 五 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第 六 條 本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第 七 條 本校辦理代收代辦理之退費,得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置衣物、已繳學生平安保險費,代收學生會會費者,依學生會規章處理。
第 八 條 延修生收費方式,依學校規定得採學雜費制或學分學雜費制辦理,其退費方式,依第二條規定之退費比例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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