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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貳柒 慈濟技術學院體育績優學生給獎辦法

壹貳柒 慈濟技術學院體育績優學生給獎辦法
民國85年5月24日第67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4月28日第65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獎勵體育成績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條件:凡本校學生體育成就及體育成績合於下列標準者均給予獎勵。
1.曾經代表學校參加大專院校以上競賽,連續二年體育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2.曾經代表學校參加縣級競賽,連續二年體育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3.大學部一、二年級體育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五專四、五年級體育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
第 三 條 獎勵名額:
1.名額:凡本校應屆畢業生,每屆錄取前三名予以獎勵。
2.獎勵:凡經審核通過,於畢業時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品乙份。
第 四 條 審核:各該任課體育老師將合格學生名單初審後,送交體育委員會複審之後,簽請校長頒發獎狀(品),以資鼓勵。
第 五 條 獎狀(品)之發給日期:於每年畢業典禮時頒發。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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