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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壹柒 慈濟技術學院特別教室暨集會場所臨時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壹壹柒 慈濟技術學院特別教室暨集會場所臨時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82年2月23日第40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主  旨:為充分發揮特別教室暨集會場所之用途,有效使用各種設備,以提高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一般教室外之各系科特別教室與各用途之場所。
第 三 條 適用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學生與經本校核准之校外機關團體辦理之課內課外活動。
第 四 條 適用登記單位:為各系科特別教室與各用途之場所之保管(人)單位。
第 五 條 使用登記規定:
(1)使用上述各種教室,必須愛惜公物,保持整潔,並注意節約能源;使用完畢,必須恢復原狀。
(2)必須使用室內各種設備時,請各負責管理單位指派專人協助,以維護各種設備與器材免遭損壞。
(3)利用上述各種場所做為集會、演講、演唱、放映電影等課外活動時,須按本校規定,至學生事務處辦理申請手續(如附件),經批准後始得借用。
(4)各負責登記管理之管理單位應備登記簿,指定專人於單位主管同意後隨時登記,以避免有兩個單位同時使用之情事發生。
(5)各種教室或集會場所,以先登記者先使用為原則。若因學校臨時有重要原因必須使用該場所時,得請原登記單位改用其他場地。
(6)負責登記單位應先將進修推廣部固定使用時間加以登記,以避免與進修推廣部衝突,進修推廣部如臨時使用固定外之各種場地時,仍須向負責單位登記。但臨時調換教室時,可權宜處理。
(7)負責登記單位應將登記表公佈於明顯處,以利借用單位斟酌選擇所使用之時間。
第 六 條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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