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陸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規定
壹壹陸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規定
民國82年2月23日第40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2月16日第63次行政會議第3次修訂
第 一 條 為養成學生愛惜公物之美德,特訂定本規定實施。
第 二 條 學生在學期間,如有損壞公物,納入編號管理之財產類應依規定辦理賠償;非財產類可依原採購價(採購價無法追溯時,財依市價)五折金額賠償,或自行恢復原狀,委外修繕費用部分,依實際支出金額賠償。
第 三 條 教室寢室之公物或設備,如有損壞而學生拒絕承認者,應由該班或寢室之同學,共同分擔賠償之責任。
第 四 條 學生如有故意損壞公物者,除照章賠償外,並請學生事務處議處之。
第 五 條 損壞之公物,按規定先至出納組繳款,並將收據送保管組查核,以清手續。
第 六 條 學生畢業或退學時,應先辦清手續,始得離校。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82年2月23日第40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2月16日第63次行政會議第3次修訂
第 一 條 為養成學生愛惜公物之美德,特訂定本規定實施。
第 二 條 學生在學期間,如有損壞公物,納入編號管理之財產類應依規定辦理賠償;非財產類可依原採購價(採購價無法追溯時,財依市價)五折金額賠償,或自行恢復原狀,委外修繕費用部分,依實際支出金額賠償。
第 三 條 教室寢室之公物或設備,如有損壞而學生拒絕承認者,應由該班或寢室之同學,共同分擔賠償之責任。
第 四 條 學生如有故意損壞公物者,除照章賠償外,並請學生事務處議處之。
第 五 條 損壞之公物,按規定先至出納組繳款,並將收據送保管組查核,以清手續。
第 六 條 學生畢業或退學時,應先辦清手續,始得離校。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