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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伍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陸伍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民國79年11月23日教育部台(79)參字第57793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單獨評量,男生以其所受軍事教育訓練,女生以其所受護理與軍事教育訓練為準。
第 三 條 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考查分學期成績、學年成績、畢業成績與集訓(講習)成績四種,其適用範圍區分如左: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以學年成績與畢業成績為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以學年成績與畢業成績為準。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評量,所佔比例如左:
(一)學期成績:以平時測驗成績及學期測驗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六十,學期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並按左列規定處理:
(1)高級中等學校男生,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2)高級中等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軍事學科與術科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3)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以軍事學科為準。
(4)專科以上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5)平時測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期中測驗等項評量之。
(二)學年成績: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成績,依各該學年兩學期之成績平均核計之。
(三)畢業成績:高級中等學校以各學年軍訓平均成績為準。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以各學期軍訓平均成績為準。
第 六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經准免參加軍訓術科者,以軍訓學科成績評量之。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不及格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學年成績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年成績未達五十分者,應予留級。留級以二次為限,逾二次或不願留級重讀時,由學校發給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2)學年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但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及格時,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課程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期成績未達五十分者,應令重讀。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軍訓課程學期測驗,事前經學校核准有案者,准予補考一次,其成績依學校學則規定計算之。
第 九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考入他校為新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應隨同所屬班級修讀軍訓課程。
第 十 條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考入其他專科以上學校為新生或轉入他校繼續銜接其所讀年級者,其已修畢之各該學期軍訓課程,經查成績及格持有證明者,得採計其已修畢之軍訓成績。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參照高級中等以上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及依學校學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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