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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參 慈濟技術學院運動代表隊評鑑辦法

陸參 慈濟技術學院運動代表隊評鑑辦法
民國96年4月13日第74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為輔導本校運動代表隊健全發展,提高運動代表隊水準,特定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評鑑時間為每學年度一次,原則上在五月份辦理。
第 三 條 評鑑委員由體育組長薦聘三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因應實際狀況,得適時調整人員之配置。
第 四 條 評鑑方式:
一、各代表隊應展示與評鑑項目有關之年度成果資料,於評鑑當日,置於指定地點展出,並配合同學解說或備詢。未參展者及未派員解說或備詢者,概由受評單位依展出資料考評,不得據以提出異議。
二、受評單位就展出之資料,依分配項目分別評定成績,評鑑單位得以詢問、訪視、抽查等方式評估其成果,各代表並得於現場主動提出解說以增評鑑效率,但不得妨礙評鑑之進行。
第 五 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代表隊組織(組織章程、管理運作、各類辦法),佔10%。
二、年度計畫(含訓練日誌)及活動資料保存,佔10%。
三、活動訓練及競賽成績,佔50%。
四、財務管理及行政配合,佔20%。
五、其他,佔10%。
第 六 條 評鑑等第:
一、九十分(含)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第 七 條 獎懲
一、評鑑績優前二名之代表隊將頒發獎牌、獎狀。
二、評鑑兩次乙等或一次丙等之代表隊於下年度停隊處分。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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