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拾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陸拾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83年11月18日第57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6年3月2日第73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體育司法規訂定之。
第 二 條 體育成績之考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運動技能:佔百分之六十。
(二)學習精神及運動道德:佔百分之三十。
(三)體育常識及理論:佔百分之十。
(四)越野路跑及游泳:併入運動技能成績計算。
第 三 條 運動技能測驗項目於每學期開學初公佈之,每學期測驗二至三項為原則。
第 四 條 學習精神及運動道德之考核,以七十五分為基本分數。計分:操作、行為、風度、出席、服裝等五項,每項分四等級,優者加分、劣者減分,等級劃分及增減分數如下:
(一)學習精神:
A(+5) B(+3) C(-3) D(-5)
操作 操作認真 尚知努力 不求進取 敷衍塞責
行為 服從守法 遵守秩序 態度隨便 任意談笑
風度 互助合作 有始有終 態度傲慢 動作粗野
出席 從未缺席 準時出席 集合遲到 自行早退
服裝 運動服齊備 休閒鞋衣褲 運動鞋制服 制服衣褲鞋
(二)運動道德:
1、體育活動行政服務給分表
A組 B組 C組
系際 班際 自由組隊
承辦
競賽
裁判
服務
記錄
宣傳 5 4 3
2、體育活動得獎給分表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A 組 5 4 3
B 組 4 3 2
C 組 3 2 1
3.活動組別區分
A組:代表系參加各項競賽。
B組:代表班級參加各項競賽。
C組:參加社團舉辦以自由組隊方式參加競賽。
第 五 條 體育常識及理論,以筆試評定之。
第 六 條 體育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83年11月18日第57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6年3月2日第73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體育司法規訂定之。
第 二 條 體育成績之考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運動技能:佔百分之六十。
(二)學習精神及運動道德:佔百分之三十。
(三)體育常識及理論:佔百分之十。
(四)越野路跑及游泳:併入運動技能成績計算。
第 三 條 運動技能測驗項目於每學期開學初公佈之,每學期測驗二至三項為原則。
第 四 條 學習精神及運動道德之考核,以七十五分為基本分數。計分:操作、行為、風度、出席、服裝等五項,每項分四等級,優者加分、劣者減分,等級劃分及增減分數如下:
(一)學習精神:
A(+5) B(+3) C(-3) D(-5)
操作 操作認真 尚知努力 不求進取 敷衍塞責
行為 服從守法 遵守秩序 態度隨便 任意談笑
風度 互助合作 有始有終 態度傲慢 動作粗野
出席 從未缺席 準時出席 集合遲到 自行早退
服裝 運動服齊備 休閒鞋衣褲 運動鞋制服 制服衣褲鞋
(二)運動道德:
1、體育活動行政服務給分表
A組 B組 C組
系際 班際 自由組隊
承辦
競賽
裁判
服務
記錄
宣傳 5 4 3
2、體育活動得獎給分表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A 組 5 4 3
B 組 4 3 2
C 組 3 2 1
3.活動組別區分
A組:代表系參加各項競賽。
B組:代表班級參加各項競賽。
C組:參加社團舉辦以自由組隊方式參加競賽。
第 五 條 體育常識及理論,以筆試評定之。
第 六 條 體育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