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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玖 慈濟技術學院各項運動競賽實施辦法

伍玖 慈濟技術學院各項運動競賽實施辦法
民國83年11月18日第57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加強體能技術訓練及促進各項運動技能發展,特定此辦法。
第 二 條 以學期為單位,配合校際比賽活動分別申請,經核可後方可舉行。
第 三 條 競賽以班別、年級、系別或聯合年級、科別編組、分組比賽為原則。
第 四 條 各項運動比賽之規則按照各項新規則執行。
第 五 條 賽別及賽程依據實際之需要情形訂之。
第 六 條 各項比賽均設置冠、亞、季軍錦標,週會時請校長頒發以資鼓勵。
第 七 條 裁判由體育教師及指導老師監督,以各單位委員會幹部分別擔任之。
第 八 條 參加學生及工作人員之獎懲,按比賽成績參照本校體育活動給分量表加減體育運動精神道德部份或簽請學生事務處議處。
第 九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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