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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陸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伍陸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民國82年3月26日第4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第2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目  的
為增進專業實務技能,培養學生職業倫理道德觀念,並發揮慈悲喜捨精神,特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校暨各實習機構均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實習事務。
第 三 條 工作職掌
一、各實習機構教學組─協調實習生在各實習單位有關業務及實習成效之檢討。
二、本校─各系承辦實習有關業務及輔導事宜。學務處、導師及實習指導老師負責實習生實習暨生活言行。
第二章 實習安排
第 四 條 實習內容及實習生名額
實習內容及實習生名額由學校於實習前一個月向各實習機構教學組確認。
第 五 條 實習生分配
學生均應按各科安排參加校外實習教育訓練,每梯次各機構實習生名額及實習單位分配作業由學校辦理。
第 六 條 實習生訓練
一、學校於學生實習前應辦理實習前計畫說明,以增進學生對實習之認識。
二、實習機構教學組於學生報到時即舉行實習業務簡介及環境介紹。
三、實習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協助實習指導老師指導學生實務操作。
第三章 實習生管理
第 七 條 考勤管理
一、實習期間考勤列入實習成績考核,但代表學校參加活動並經便函證明請公假者,不扣實習成績。
二、實習期間各項請假事宜需按「慈濟技術學院實習請假辦法」辦理之。
第 八 條 服  裝
一、實習期間,應隨時配載本校實習證。
二、實習生若因需要須著實習服,實習服由學校請購,費用由實習生全額負擔。
第 九 條 交  通
學生往返實習單位之交通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四章 生活輔導與成績評核
第 十 條 實習期間生活輔導
一、各組實習指導老師兼負輔導實習生生活及聯繫工作。
二、由導師定期赴實習單位探訪,負責溝通、聯繫工作。
三、學校依實習科目別遴選實習指導組長,執行交辦事宜及聯繫工作。
第 十一 條 成績評核
一、實習成績之評核由實習指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評定,其中實習指導老師評核之成績佔實習總成績之百分之八十至八十五,實習單位主管評核之成績佔實習總成績之百分之十五至二十。
二、實習指導老師應填寫實習生資料卡及登記成績,於實習結束二週內送學校各系。
三、實習成績考評表由學校統一訂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 十二 條 實習檢討
一、不定期由實習機構教學組及學校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校外實習教學更為完善。
二、實習機構教學組,各單位實習教學負責人及校方實習指導老師於各梯次實習結束時,召開實習總評值會。
三、學校定期召集各梯次實習指導老師及任課老師舉行實習教學座談會。
第 十三 條 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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