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伍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
伍伍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
民國82年3月26日第4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第5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所修各系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因其他因素未能完成實習而無實習成績者,應重(補)修實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重修實習
1、學生各系實習成績未達六十分,及曠實習累計達三天以上者,需重修該系實習。
2、因請假(含事、病、公假)累計時數超過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或因其他因素未能完成實習,而無實習成績者,應重修實習。
3、需重修實習之學生,除畢業班學生可日間部、進修推廣部跨組補實習外,其餘學生應於下學年度與相同學制之班級一同實習。
第 三 條 補修實習
學生因轉學需要補修各系實習者,以與相同學制之班級學生一同實習為原則。
第 四 條 補實習時數
1、學生於實習期間因請公、病、事、喪假、遲到、早退及曠實習者,應補實習,所需補實習之時數按「學生實習請假規則」計算,但不滿四小時均以補實習四小時;未滿八小時,均以八小時論。二專在職班同學每天因原單位工作因素遲到者,請同學事先提出申請並附單位之證明文件,通過審核後才可執行。
2、補實習之時間、地點、於該學年末總結算,由各系統一安排以至原單位實習為原則,於白天上班時間內以每次實習八小時為單位,將應補實習之時數實習完。如未完成補實習則扣留畢業證書,直至補實習完為止。
3、補實習時之實習指導老師由實習組指派。
第 五 條 重(補)實習期間,一切實習規則按「學生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82年3月26日第4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第5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所修各系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因其他因素未能完成實習而無實習成績者,應重(補)修實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重修實習
1、學生各系實習成績未達六十分,及曠實習累計達三天以上者,需重修該系實習。
2、因請假(含事、病、公假)累計時數超過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或因其他因素未能完成實習,而無實習成績者,應重修實習。
3、需重修實習之學生,除畢業班學生可日間部、進修推廣部跨組補實習外,其餘學生應於下學年度與相同學制之班級一同實習。
第 三 條 補修實習
學生因轉學需要補修各系實習者,以與相同學制之班級學生一同實習為原則。
第 四 條 補實習時數
1、學生於實習期間因請公、病、事、喪假、遲到、早退及曠實習者,應補實習,所需補實習之時數按「學生實習請假規則」計算,但不滿四小時均以補實習四小時;未滿八小時,均以八小時論。二專在職班同學每天因原單位工作因素遲到者,請同學事先提出申請並附單位之證明文件,通過審核後才可執行。
2、補實習之時間、地點、於該學年末總結算,由各系統一安排以至原單位實習為原則,於白天上班時間內以每次實習八小時為單位,將應補實習之時數實習完。如未完成補實習則扣留畢業證書,直至補實習完為止。
3、補實習時之實習指導老師由實習組指派。
第 五 條 重(補)實習期間,一切實習規則按「學生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