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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肆 慈濟技術學院重(補)修學生上課實施辦法

伍肆 慈濟技術學院重(補)修學生上課實施辦法
民國82年2月23日第40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3月28日第64次行政會議第3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加強重(補)修教學,確實教學績效,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需重(補)修學生,其選課、上課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重(補)修學生均以隨班上課為原則,並按規定時間上課。
第 四 條 選課須知
(1)重(補)修學分應按課務組公布之各班上課時間表,本校「學生選課辦法」之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選課及加退選,逾期不予受理。
(2)每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包含必修、必選、選修及重、補修學分)超過部定限修學分數,如有超修情形者,超修部分學分不計。
(3)同一科目名稱之重(補)修課程,應依年級,學期先後序重(補)修。
第 五 條 每學期於選課結束後,課務組將各科修課名單上網公告,由教師自行列印修課名單點名,或交由各班負責點名同學統一記錄缺曠情形。
第 六 條 重(補)修科目上課總時數,若達三分之一缺曠課(含事、病、公假)時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應予重讀。
第 七 條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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