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肆 慈濟技術學院實驗室管理規則
肆肆 慈濟技術學院實驗室管理規則
民國79年11月22日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5月26日第66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凡本校實驗室之管理,皆依本規則辦理。
第 二 條 實驗室之管理由各系科或通識教育中心依相關權責及專業指派專人負責。各實驗室除負責人外另需指定代理人及緊急聯絡人與相關聯絡方式。
第 三 條 教職員如需使用實驗室,須經管理人員同意方得使用,管理人員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絕。
第 四 條 使用人必須填寫領物單,方可領用儀器、工具、物品等。
第 五 條 使用人借用之物品,如有毀損、遺失,應負責賠償,賠償辦法另定之。
第 六 條 管理人員須將毁損、遺失之儀器、工具、物品及庫量彙報系(科)主任。
第 七 條 正常上課時間,管理人員得協助任課教師所需之教材事先準備教具。
第 八 條 實驗室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1、進入實驗室須穿著實驗衣並先開啓室內通風設備。
2、實驗室內禁止追逐嬉戲,以免造成意外。
3、保持室內整潔,實驗完畢應由輪值學生清掃。
4、輪值學生離開時務必關閉電源、瓦斯、門窗後,方可離去。
5、遇有緊急或危險狀況,除須作正確的緊急處理外,並即刻向老師報告。
6、實驗室學生及工作人員應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實驗室應遵守本校「實驗室有害廢棄物管理辦法」條文規定。
8、特殊管理項目依各實驗室自訂管理規則實施。
9、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實施。
第 九 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79年11月22日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5月26日第66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凡本校實驗室之管理,皆依本規則辦理。
第 二 條 實驗室之管理由各系科或通識教育中心依相關權責及專業指派專人負責。各實驗室除負責人外另需指定代理人及緊急聯絡人與相關聯絡方式。
第 三 條 教職員如需使用實驗室,須經管理人員同意方得使用,管理人員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絕。
第 四 條 使用人必須填寫領物單,方可領用儀器、工具、物品等。
第 五 條 使用人借用之物品,如有毀損、遺失,應負責賠償,賠償辦法另定之。
第 六 條 管理人員須將毁損、遺失之儀器、工具、物品及庫量彙報系(科)主任。
第 七 條 正常上課時間,管理人員得協助任課教師所需之教材事先準備教具。
第 八 條 實驗室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1、進入實驗室須穿著實驗衣並先開啓室內通風設備。
2、實驗室內禁止追逐嬉戲,以免造成意外。
3、保持室內整潔,實驗完畢應由輪值學生清掃。
4、輪值學生離開時務必關閉電源、瓦斯、門窗後,方可離去。
5、遇有緊急或危險狀況,除須作正確的緊急處理外,並即刻向老師報告。
6、實驗室學生及工作人員應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實驗室應遵守本校「實驗室有害廢棄物管理辦法」條文規定。
8、特殊管理項目依各實驗室自訂管理規則實施。
9、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實施。
第 九 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