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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拾 慈濟技術學院圖書館研究室使用管理辦法

肆拾 慈濟技術學院圖書館研究室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87年3月27日第78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1月25日第62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有效使用及管理圖書館研究室,特訂定慈濟技術學院圖書館研究室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圖書館為教師研究,特設立研究室,其使用規則除依館各項規章外,並照本辦法規定實施。
第 三 條 教師專用研究室之使用申請,委由總務處彙整教師需求後,向本館提出。
第 四 條 尚有空餘的研究室,再供其他教師申請臨時使用,使用期限一天。
第 五 條 研究室之分配由本館排定,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鑰匙不得自行複製或轉借他人。
第 六 條 研究室內應保持整潔,不得抽煙、飲食及喧嘩等有礙公共場所秩序之情事;亦不得改變原有設施,離開時須將窗戶及燈光關閉,門上鎖。
第 七 條 研究室僅限在本館開放時間及核給時間內使用。
第 八 條 申請人使用研究室應憑本人之教職員證向出納櫃台領取鑰匙,離館時應將鑰匙交回,鑰匙若有遺失應負賠償責任(鑰匙新台幣伍佰元整)。
第 九 條 使用期限可自行取用本館書庫內之圖書,惟圖書需攜入研究室時,應向出納櫃台辦理借書手續,歸還時辦理還書手續,以利本館圖書流通及清查。
第 十 條 凡遇本館清潔整理或清查圖書時,本館工作人員可自行進入研究室,不必先取得使用人同意。
第 十一 條 本館必要時得隨時通知使用人收回研究室及使用之圖書。
第 十二 條 使用期限如有損壞公物,應按市價賠償。
第 十三 條 凡違反本規則及其它圖書館公告事項,經勸導無效者,本館得暫停其學期內之借用權,並依相關校規懲處。
第 十四 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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