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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肆 慈濟技術學院圖書館資訊教學室使用管理辦法

參肆 慈濟技術學院圖書館資訊教學室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87年10月23日第8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圖書館為提供教師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特設立資訊教學室。
第 二 條 凡本校教師因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使用資訊教學室。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資訊教學室,須憑身份證明文件至圖書館一樓圖書資訊組申請使用本館資訊教學室(含內部設備),並換取資訊教學室鑰匙;使用完畢後,請繳回資訊教學室鑰匙並取回身份證明文件。鑰匙不得自行複製或轉借他人,若有遺失應負賠償責任(鑰匙每把新台幣伍佰元整)。
第 四 條 資訊教學室每次使用時間至多四小時,若無人預約得續借,同一日以一次為限。
第 五 條 資訊教學室開放時間為本館開放時間,其他時間需用者,由本館依情況需要核給使用之。
第 六 條 使用者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不得擅自載入或複製非法軟體,如有違背,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第 七 條 使用學術網路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第 八 條 使用者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拆卸或移動各項軟、硬體設備。
第 九 條 使用者應依本館之規定,於電腦使用前後詳細記載「慈濟技術學院圖書館資訊教學室電腦使用登記簿」。
第 十 條 資訊教學室內應保持整潔,不得抽煙、飲食及喧嘩等有礙公共場所秩序之情事,亦不得改變原有設施,離開圖書館時須將視聽器材歸位,並將門窗及燈光關閉,門鎖上。
第 十一 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規定之行為,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使用權或依規定處理。若導致設備損壞,使用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第 十二 條 凡磁碟暫存區內之個人資料應於使用後自行將資料刪除或由本館定期刪除。欲永久儲存者須自行複製留存,本館不負保管之責任。
第 十三 條 使用期間可自行取用本館館藏資料,惟離開圖書館時,若仍需使用該館藏資料,應向出納櫃台辦理借閱手續。
第 十四 條 凡遇本館公務需要時,得隨時通知使用人收回資訊教學室及向本館借用之器材與圖書。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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