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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拾 慈濟技術學院修習醫院會計與管理學程學生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

參拾 慈濟技術學院修習醫院會計與管理學程學生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
民國96年7月10日第77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所修醫院會計與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因其他因素未能完成實習而無實習成績應重(補)修實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重修實習:
1.學生曠實習累積達三天以上者,需重修該科實習。
2.因曠、缺實習(含事、病假、公假除外)累積時數達實習總時數三分之ㄧ者,或因其他因素停止實習,該科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應重修實習。
3.須重修實習之學生,應於下學年與相同學制之班級一同實習。
第 三 條 補實習時數:
1.學生於實習期間其實習總時數未達基本時數且因公、病、事、喪假、遲到、早退及曠實習者應補實習,所需補實習之時數,按「會計資訊系學生實習請假規則」計算,但不滿四小時均補實習四小時;未滿八小時,均以八小時論。
2.補實習時間、地點,於該學年末總結算,由授課教師統一安排,於白天上班時間內以每次八小時為單位,將應補實習之時數實習完為止。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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