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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柒 慈濟技術學院醫務管理系學生實習請假規則

貳柒 慈濟技術學院醫務管理系學生實習請假規則
民國95年6月2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本系學生實習期間之請假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學生請假先遵循實習機構之請假規定且須持有證明文件,其規定如下:
(一)公假:
1.學生實習期間應儘量減少公假時間。
2.學生因公不能實習者,應於實習前持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
3.未按手續事先請假者,以曠實習論。
4.實習期間公假累計不超過三天,逾者以事假論。
(二)病假:
1.實習學生凡因病不能實習者,應於實習前報告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老師(以下簡稱實習老師)。
2.病假一次超過(含)三天以上者,須持請假當日本校學生實習醫院或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三天以內者,需持就醫證明書或健保卡(醫療費用收據)影印本辦理請假手績。
3.實習期間如須就醫診治或突患疾病時,應先向實習老師請假,超過三十分鐘者需補辦請假手續。
4.核准病假累計超過八小時者按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補實習。
5.學生於實習期間感染傳染性疾病,實習老師可視實際情況需要,要求學生請病假,請假天數超過四天(含)以上則依規定補實習,學生不得有異議。
(三)事假:
1.實習期間遇重大特殊事故或天災、人禍須請事假者,需先電話告知實習老師,並於事後持家長證明補辦事假,經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者,請假時數得以一比一補實習。
2.因事不能實習者,須先持家長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實習老師請假,批准後方可離開。
3.學生事假以請假時數三倍補實習,依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補實習。
4.未按手績請假或未准假前而離開實習單位者,以曠實習論。
(四)喪假:
以屬於直系親屬(包括外曾袓父母、外袓父母)或兄弟姐妹、配偶喪葬者為限,並需有訃文或家長證明,其假期以五日為限,超過五日部份須按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補實習。
(五)曠實習:
1.凡未依照手續辦妥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實習論。
2.曠實習除補三倍曠實習時數之實習外,曠實習每一小時扣實習總成績一分。
3.學生曠實習累計達三天(含)以上應予重修。
(六)遲到早退:
實習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內達三次,須補實習一天。
第 三 條 請假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假手續:
1.攜帶證明文件及填寫實習請假單,由實習老師批准後,將假單於三日內寄回醫務管理系完成請假手續。
(二)注意事項:
1.請假必須親自辦理,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他人代辦或書面報告請假。
2.凡因特殊事故未能預先請假者,應於缺席日起二日內,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理由或證明文件,逕寄醫務管理系補辦請假手續,逾期以曠實習論。
3.在准假期間如無缺席之必要時,可持請假單至實習老師處銷假。
4.續假:
(1)如不能按時銷假時,應取得證明於假滿之日辦理續假,逾時辦理者以曠實習論。
(2)如在校外得以書面報告續假,其日期以郵戳為準。
第 四 條 請假缺席總時數達該項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實習成績為零分,應行重修。
第 五 條 凡因請假,操行成績之扣減比照學生手冊中「學生請假規則」之第四、五條辦理。
第 六 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公佈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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