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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考試規則

拾伍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考試規則
民國79年11月22日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11月24日第70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參加各種考試均應遵守本考試規則。
第 二 條 本校在學學生均應準時參加學校或任課教師規定之各種考試,不得遲到或早退,遲到逾十分鐘者除特殊原因,經教務處認可外,不得進入參加考試。
第 三 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依照本校請假規則之規定於考試前辦理請假,事後不准補請假,凡未請假、未經核准缺考者,概以無故缺考請。
第 四 條 參加考試學生應照排定之座位就坐,並攜帶學生證,以備監試人員查對。
第 五 條 考試時除應用文具外,其餘如書本、筆記、紙張等,應於考試前自行移出坐位或置於講台上。
第 六 條 參加考試學生應服從監試人員之指揮,須發問或借用文具者,應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之准許。
第 七 條 考試時不准左顧右盼、交頭接耳、竊窺鄰坐、擅易坐位,違者經規勸無效即時勒令停考。
第 八 條 考試如有舞弊行為者,除勒令停考外並照本校學生操行獎懲辦法之規定,記大過一次,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九 條 無故缺考及勒令停考之學生,均不准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十 條 各科考試試卷,每一學生祇發一份,不得無故請求換發,並應保持試卷之完整,不得短少。
第 十一 條 參加考試學生,應依照規定時間繳卷,逾限不收。提前繳卷者,應即離場,不得在試場逗留。
第 十二 條 考試犯規學生,由各科監試人員通知教務處。由教務處會同學生事務處,照章處罰。
第 十三 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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