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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課業輔導辦法

拾肆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課業輔導辦法
民國85年11月29日第70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9年7月5日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輔導學生精進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課業輔導方式分為小老師輔導與教師輔導兩種,依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每學期期初由各科決定重點科目,由同學自由報名參加,不論人數多寡,由教師擔任輔導老師。
二、凡必修科目期中考試不及格者,專科部學生必須接受課業輔導,由小老師輔導之,每名小老師負責輔導之學生人數以二名為原則,學院部學生可向教務處申請提出課業輔導,輔導方式與專科部學生相同。
下列輔導,不論方式,時間每科目一律以每週二小時為原則。
第 三 條 輔導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推薦,小老師由該科目成績為班上前十名,並獲授課教師推薦之學生擔任。
第 四 條 輔導小老師之訓練與輔導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推薦一人負責。
第 五 條 輔導教師之鐘點費依學校鐘點費規定發給,輔導小老師按月支領工讀費。
第 六 條 凡參加重點科目輔導者於登記時酌收登記費二百元,若全程參與無缺課情事者,則於輔導課結束時,全數退還,否則,則不退還。
第 七 條 凡擔任輔導之人員每次輔導後應填寫輔導記錄表,並按月送至教務處轉呈校長核閱。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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