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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 慈濟技術學院校際選課收費辦法

拾貳 慈濟技術學院校際選課收費辦法
民國90年6月5日第16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2年11月5日第40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訂定。
第 二 條 適用對象:它校至本校選課之學生。
第 三 條 應繳學費,各科目依學分數及教育部訂定學分費繳費。
第 四 條 實習(驗)課程之學分數依時數計算,並需另繳實習(驗)費。
第 五 條 選修電腦課程需另繳電腦實習費,其他因課程需要之各項材料費用,另依規定繳交。
第 六 條 凡選修學分數超過十學分(含)者,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 七 條 慈濟大學與本校學生依慈濟志業體資源共享原則,凡至對方學校辦理校際選課之學生,在校生不另外收取學分費,延修生則在學籍所在學校繳交上課學分費。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准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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