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壹 慈濟技術學院校際選課辦法
拾壹 慈濟技術學院校際選課辦法
民國93年6月21日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96年3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本校學籍規則訂定。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跨選他校課程,以選修本校未開課之科目或本校雖有開課但已額滿者為原則。
第 三 條 跨校選課科目,專業科目由系(科)主任、通識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與他校相關單位主管溝通協調後公告辦理。
第 四 條 學生校際選課修習之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選課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仍受每學期限修學分總數之限制。且其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不得與本校所選修科目衝堂,違者其衝堂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第 五 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以選修本校預選未額滿的科目為原則,並由他校系(科)主任或相關單位主管與本校開課系(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溝通協調,經本校開課系(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後,方得辦理選課。
第 六 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時間為本校每學期註冊選課開始至加退選截止日期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 七 條 校際選課學生應填具校際選課單辦理選課手續,如未按照本校下列規定完成選課登記手續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一)跨校選課學生向本校課務組領取校際選課單(五聯單),填妥後經原就讀學校所、系、科(通識教育)主管核可簽章後,持向開課學校請任課教師及所、系、科(通識教育)主管核可簽章後,持向原就讀學校及開課學校教務處辦理選課登記手續。手續完成後,將選課單其中兩聯送交他校教務處及所、系、科存查;兩聯送交原就讀學校所、系、科暨教務處登記存查;另一聯自存。
(二)本校接受他校學生校際選課完成後,除因開課人數不足而停開者外,學生不得辦理退選退費。其授課、曠缺、考試成績計算均依照本校學則辦理,並於該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後,由各任課老師將校際選課學生成績單送交教務處整理登記,並函送其原肆業學校查考。
第 八 條 校際選課學生之收費辦法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3年6月21日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96年3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本校學籍規則訂定。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跨選他校課程,以選修本校未開課之科目或本校雖有開課但已額滿者為原則。
第 三 條 跨校選課科目,專業科目由系(科)主任、通識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與他校相關單位主管溝通協調後公告辦理。
第 四 條 學生校際選課修習之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選課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仍受每學期限修學分總數之限制。且其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不得與本校所選修科目衝堂,違者其衝堂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第 五 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以選修本校預選未額滿的科目為原則,並由他校系(科)主任或相關單位主管與本校開課系(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溝通協調,經本校開課系(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後,方得辦理選課。
第 六 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時間為本校每學期註冊選課開始至加退選截止日期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 七 條 校際選課學生應填具校際選課單辦理選課手續,如未按照本校下列規定完成選課登記手續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一)跨校選課學生向本校課務組領取校際選課單(五聯單),填妥後經原就讀學校所、系、科(通識教育)主管核可簽章後,持向開課學校請任課教師及所、系、科(通識教育)主管核可簽章後,持向原就讀學校及開課學校教務處辦理選課登記手續。手續完成後,將選課單其中兩聯送交他校教務處及所、系、科存查;兩聯送交原就讀學校所、系、科暨教務處登記存查;另一聯自存。
(二)本校接受他校學生校際選課完成後,除因開課人數不足而停開者外,學生不得辦理退選退費。其授課、曠缺、考試成績計算均依照本校學則辦理,並於該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後,由各任課老師將校際選課學生成績單送交教務處整理登記,並函送其原肆業學校查考。
第 八 條 校際選課學生之收費辦法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