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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慈濟技術學院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辦法

拾 慈濟技術學院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辦法
民國85年1月19日第84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10月31日第69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處理抵免後修課,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一)轉系生
(二)轉學生
(三)新舊課程交替學生
(含復學生、重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四)重考入學新生
(五)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六)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第 四 條 本校依下列規定辦理抵免科目。
(一)申請抵免科目必須學制相符,若學制不同,則須符合下列規定:
1、五專一、二、三年級科目可以高級中等學校一、二、三年級相同科目抵免。
2、四技一、二年級科目可以五專四、五年級相同科目抵免。
(二)申請抵免科目名稱及內容須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1、科目名稱及內容皆相同。
2、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
3、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近。
(三)申請抵免須提供教學內容佐證資料以便審核。
(四)申請抵免之科目學分,必要時得經甄試通過者始准予抵免。
第 五 條 轉系學生原就讀系組已修習及格科目而非新系組之應修科目,可列抵新系組之選修科目學分,其抵免可不受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但最多只可抵免新系組之畢業應修選修學分數三分之一。
第 六 條 抵免科目學分數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以少抵多者,其缺修學分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原所修習科目學分相等於部定之科目學分,抵免轉入後學校或系(科)自行提高之科目學分者,所缺學分得免補修。
(二)如為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得免修;其不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者,應補修。
(三)如為選修科目學分,得免修。
第 七 條 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
(一)學生經抵免科目學分後,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仍應符合本校學則規定。
(二)申請抵免科目學分者,其共同科目、(基礎)通識課程(學群)、專業基礎科目、專業核心科目及校訂必修科目所修學分數均須達到部定或校訂最低學分數,如有第六條各款者,其不足學分數由相近選修科目補足之。
(三)學生經抵免科目學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仍應達最低畢業學分總數始能畢業。
第 八 條 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一)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全部採計。
(二)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依新課程及下列規定重(補)修:
1、舊課程為必修科目,新課程調為選修科目者,得免修。
2、新課程未開設該科目學分者,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
3、該科目在新課程之學分數少於舊課程時,得免修不足之學分。
(三)學生復學後續修各學期之科目學分,如於舊課程中已修習及格者,得免修。
(四)新舊課程交替學生之畢業應修科目及畢業總學分數以舊課程為準,如新課程之學分數少於舊課程時,不足畢業總學分數由選修科目學分補足之。
第 九 條 學生於下學期復學時,對於有學習先後順序之全學年必修科目,仍應依課程先後順序修習先修之科目。
第 十 條 下列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但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一)重考入學新生。
(二)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三)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第 十一 條 抵免科目學分之申請,應於每學期開學後第一週辦理;抵免學分之審核,共同及通識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初核,專業基礎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及各系初核,專業核心科目由各系(科)初核,體育科目由體育組初核,軍訓科目由軍訓室初核。各科目初核後,提本校學分抵免審查會議議決之。
第 十二 條 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備註抵免情形暨併存原成績表。
第 十三 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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