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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捌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民國93年6月21日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96年3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
民國96年3月19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037712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及本校學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校各系學生選修輔系,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系(物理治療系、放射技術系除外)為輔系。每人至多選擇一個輔系。
第 三 條 選修輔系學生,應修滿本系規定最低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及選修輔系專業必修科目至少二十學分(輔系應修科目及學分數由各系系務會議議定),始取得輔系資格。
第 四 條 選修輔系學生修習輔系之科目有先修限制者,應依其規定修習。
第 五 條 選修輔系學生,其每學期所修本系與輔系課程學分數合併計算,並應符合本校學則規定;其成績亦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課程不及格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選修輔系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輔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本系准予畢業,而輔系取消資格,並不得要求發給任何有關輔系之證明。
第 七 條 學生選修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課者,應繳交學分費。於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九點五學分(含)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 八 條 選修輔系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應加註輔系名稱。取得輔系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另授予學位。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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