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柒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民國93年6月21日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96年3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
民國96年3月19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037713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及本校學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校各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系為雙主修。每人至多選定一個系為雙主修。
第 三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應修滿本系規定最低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及加修系專業基礎及專業核心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第 四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習加修系之科目有先修限制者,應依其規定修習。
第 五 條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其加修系之專業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依「本校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申請抵免本系之選修科目學分。
第 六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加修系與本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本校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申請抵免。
第 七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本系與加修系課程學分數合併計算,並應符合本校學則規定;其成績亦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課程不及格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加修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如仍未修畢加修系應修科目學分者,本系准予畢業,而加修系取消資格。
第 九 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課者,應繳交學分費。於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九點五學分(含)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 十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證明書)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3年6月21日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96年3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
民國96年3月19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037713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及本校學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校各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系為雙主修。每人至多選定一個系為雙主修。
第 三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應修滿本系規定最低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及加修系專業基礎及專業核心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第 四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習加修系之科目有先修限制者,應依其規定修習。
第 五 條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其加修系之專業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依「本校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申請抵免本系之選修科目學分。
第 六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加修系與本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本校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申請抵免。
第 七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本系與加修系課程學分數合併計算,並應符合本校學則規定;其成績亦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課程不及格者,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加修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如仍未修畢加修系應修科目學分者,本系准予畢業,而加修系取消資格。
第 九 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課者,應繳交學分費。於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九點五學分(含)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 十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證明書)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