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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慈濟技術學院學籍規則

伍 慈濟技術學院學籍規則
民國88年5月14日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94年7月11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093826號函核定
民國96年3月19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037966號函核定
民國96年7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
民國96年8月10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121877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之,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對有關學籍事宜,需請求或申訴時,可透過校內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以解決問題。
第二章 入學
第 三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入學考(甄)試錄取得入學本校二年制各系一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三、符合同等學力相關報考之規定者。
第 四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入學考(甄)試錄取得入學本校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綜合高中畢業者。
三、符合同等學力相關報考之規定者。
第 五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二、四年制各系新生,其招生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定。
第 六 條 本校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接受教育部分發僑生、外國籍學生及邊疆生。招收外籍生辦法另報部備查。
第 七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八 條 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報請本校核准者,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但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書來校申請入學。
第 九 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應繳交有效之學歷證明文件,如有正當理由,須先申請緩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入學時並須親自填寫學籍記載表。
第 十 條 學生學籍資料應建檔永久保存,並詳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份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休學、復學、轉系、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或退學紀錄)、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在校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明,報請辦理。
第 十一 條 新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事情,一經查明屬實,即撤銷學籍,如在畢業離校後發現者,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三章 繳費、註冊、選課、學分抵免
第 十二 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凡於註冊開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親自到校註冊。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但至多以二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勒令退學。
第 十四 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課程辦理,選課單並須經系主任核准送教務處課務組存查。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 十五 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之,經系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課務組存查,逾期不予受理。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 十六 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衝突之科目,否則如經發覺,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第 十七 條 凡因特殊原因,經核准重讀已修習成績及格名稱相同之科目者,其原修名稱相同之該一科目,應予註銷。
第 十八 條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重補修課程,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九 條 本校學生得辦理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且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跨校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 二十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必要時得經甄試)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上述所規範之學生資格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三、校外學習成就認可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考試及格後,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轉學、轉系
第二十三條 本校各系組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及最後一學年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招收轉學生辦法另訂並報部核定。
第二十四條 本校招收大學畢業之轉學生,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招收專科畢業之轉學生,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二十五條 本校學生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系組外,各系組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系組以一次為限,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系組原核定新生(含加成)名額之二成為原則。轉系組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修業年限、選讀輔系及雙主修、學分、成績
第二十六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二年制各系不得少於二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滿七十二個學分;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滿一百二十八個學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第二十八條 本校各系組肄業學生經核准得選讀輔修或雙主修系組,選定輔修或雙主修系組者,至少應修畢輔修系組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或另一主修系組所有專業必修科目學分。其辦法另訂之,並報部備查。
第二十九條 選定雙主修系組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仍未修畢主修系組應修科目及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第 三十 條 各科目學分之計算,原則以一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者為一學分,而實習與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但應屆畢業生因臨床實習擋修或延修生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和操行兩種,並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為甲(A)等。
二、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乙(B)等。
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丙(C)等。
四、五十至五十九分為丁(D)等。
五、四十九分以下為戊(E)等。
第三十三條 學生如因重病住院或不可抗拒事故,未能參加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經辦妥請假手續者,准予補考。補考應於考試結束後兩週內辦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於考試時,若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給予適當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平時考查、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
第三十六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計算,並於該科目之學期考試完畢後一週內,將成績轉入教務處並列印成績冊送交註冊組存查。
第三十七條 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學生各項成績教師送交註冊組登錄永久保存,經登錄後不得更改,但因登記遺漏、誤記或核算錯誤,得由任課教師以書面說明理由,向註冊組提出,經教務會議審查屬實,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更改成績。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積分。
二、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各學期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九條 期中、期末考試曠考之學生,其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平時考查曠考者,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亦作零分計算。
第六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 四十 條 學生因故未能上課者,須依規定辦理請假;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因故未能到考者,須向教務處請考試假。
第四十一條 未經准假而未到課者為曠課、未到考者為曠考。
第四十二條 學生因請假(公假除外)致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且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並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
一、自上課之日起,其缺課日數達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二、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學期中以期末考試開始前之上班日為辦理休學申請之最後期限)
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故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申請休學,經校長核准後,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十五條 學生申請休學,得由學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原因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申請,再予延長一學年。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比照男學生休學服兵役之規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以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第四十六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者以退學論。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經核准後,應入原肄業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生於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後,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學年或學期,該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第 五十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內者不在此限。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三分之二(含)壹次者。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二分之一(含)累計貳次者。
(三)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籍學生及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累計貳次者。
(四)身心障礙學生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認定,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及「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處理原則」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為具下列情形之一:(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2)各直轄市、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之科目及學分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六、違反校規情節重大,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退學者。
七、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第五十一條 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撤銷學籍者,不發給有關修業證明文件且不准再考入本校肄業。
第五十二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在結果未確定前,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第七章 畢業、學位
第五十三條 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依有關規定審核後,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五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間,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者,得提出申請,提前一學年或一學期畢業:
一、必修科目與學分全部修畢,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各學期名次在該系(組)該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並報部備查。
第五十五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則至少應選修一學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有關學業與學籍之處理辦法另訂。
第五十七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慈濟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學籍規則
民國78年4月4日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94年6月28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民國94年7月11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093826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則係依據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立辦法、學位授予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處理專科部學生有關學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第 三 條 本校專科部設二年制夜間部幼兒保育科及五年制護理科。
一、二年制夜間部幼兒保育科已停招(九十一學年度停招)。
二、五年制:招收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修業年限五年。
第 四 條 本校於每年之始,公開招考一年級新生,其招生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定。
第 五 條 本校學生遭受退學或撤銷學籍之處分,經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後未獲救濟者,得向教育部提出訴願,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份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第二章 入學
第 六 條 凡依招生辦法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 七 條 新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得依規定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申請條件及年限另訂之。但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應同意其保留入學資格。
第 八 條 新生入學時,須繳驗有效之學歷證件,方得入學,且須詳填學生學籍記載表,並附繳相片,如有正當理由,須先申請延期補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章 報到、註冊
第 九 條 本校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新生憑錄取通知單,舊生憑學生證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學生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並請求延期註冊,但以二星期為限,學生註冊請假規定另訂之。
第 十 條 學生逾期不能到校者,舊生辦理休學手續,新生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如逾期不到校註冊,又未申請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者,舊生以自動退學論,新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十一 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四章 轉學、轉科
第 十二 條 本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得招收轉學生。招收轉學生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定。
第 十三 條 學生因故申請轉學他校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且辦妥離校手續後,由註冊組填發轉學證明書。
第 十四 條 本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及應屆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不招收轉學生。
第 十五 條 本校不同年制之肄業生不得互相轉科,轉科辦法另訂之。轉學依轉學生招生辦法辦理之。
第五章 修業年限
第 十六 條 各年制各科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第六章 選課、學分抵免
第 十七 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辦理,並須經科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審核存查。未按規定辦理加選科目,學分不予承認,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修習所有課程,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 十八 條 選課時,五年制前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十學分,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五年制後二學年及二年制,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不得因加、退選科目使修習學分超過或少於規定學分總數。
第 十九 條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返校辦理註冊、選課。選課超過十學分(含十學分)者,仍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費。
第 二十 條 本校得辦理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且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跨校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上述所規範之學生資格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校外學習成就認可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考試及格後,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四條 本校學生休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需檢附休學申請書,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二學年,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或其他不得已原因,無法按時復學者,得由學校酌予延長休學之年限。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征服役,應檢同征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並於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比照男學生休學服兵役之規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以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二、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
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在一學期間請假缺課日數達全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二)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二十五條 本校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得延長休學年限,以五年為限。所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超過三年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本校學生休學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得轉至適當科組肄業。
第八章 請假、缺課、曠課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應依照請假規則請假,惟在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期間,請假者應先經教務處核准。
第二十八條 學生經核准請假而缺席者為缺課,未經准假而缺席者為曠課。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請假(公假除外)或曠課致某一科目缺、曠課累計達該學科每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章 修習學分、成績、補考
第 三十 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五年制修業年限五年,二年制修業年限二年,夜間部修業年限得比照日間部相同科組增加一年。五年制前三年課程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之。應修學分數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數,學生實際畢業學分數或提高畢業學分依各科課程規定。各科學生須修滿規定年限,並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始准畢業。
第三十一條 本校必修科目之名稱學分數及設置年度依本校各該科科務會議通過後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之課程科目表報教育部備查後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本校各科組必修科目按學分計算。
一、以每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驗滿三十六小時為一學分。
二、實習滿三十六小時至五十四小時為一學分。
三、軍訓、體育等必修科目,學分另計,每週授課時數及學分數依部頒課程標準計。
第三十三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體育、軍訓四種,學生各種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計分法(等第計分法以丙等為及格),其等次劃分之標準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含)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含)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含)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含)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五十分(含)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六、戊等:未滿五十分者。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其等次則以A(優、甲)、B(乙)、C(丙)、D(丁)、E(戊)。
第三十四條 體育及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三十五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
一、日常考查:由任課教師隨堂以筆試、口頭問答、實驗報告、讀書報告、作文、測驗及各種作業檢查等方式行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由教務處編排時間舉行之。
三、學期考試:於學期終了,由教務處編排時間舉行之。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業成績計算辦法如下:
一、平時成績:以日常考查成績及期中考試成績合併核計之。其所佔百分比,日常考查成績及期中考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三十。
二、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考試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合併核計之。
三、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四、畢業成績:各學期(含寒、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七條 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各科目學期成績取整數,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一位計算。
第三十八條 學生考試舞弊時,除該科目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學生獎懲辦法懲處之。
第三十九條 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在四十分以上者,得准繼續修習次學期課程。本條例不適用於專業科目及實習。專業科目及實習擋修規定另訂之。
第 四十 條 學生各種考試成績經送註冊組後不得更改,但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遺漏者,經任課教師會同註冊組查證確實,報經教務會議審查核准後,始得更改。
第四十一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
第四十二條 本校學生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期間,因病住院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無法參加考試,而於考試前請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期中考試補考,應於期中考試結束後二週內,請任課老師辦理,學期考試補考,應於學期結束後二週內,請任課老師辦理)。
第四十三條 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期中或學期考試,經核准請假並補考成績及格者,除公假、重病住院及直系尊親屬之喪假者,按實際分數給分外,其餘則以六十分計算,超出六十分的部份以八折併,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第四十四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註冊逾期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者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二以上者。
(三)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連績二次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六)如有違反校規或情節嚴重者,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退學者。
(七)雙重學籍者。
(八)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軍訓、體育外,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本學則第四十四條第(二)、(三)目之限制,上開規定係指延修生。
第十章 退學、撤銷學籍
第四十六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証明文件入學者,應予撤銷學籍。學生退學具有成績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已被撤銷學籍者不得發給。
第十一章 實習
第四十七條 本校學生須依照各科規定分別實習,實習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章 畢業
第四十八條 本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並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修滿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者。
二、操行、體育及軍訓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三、有實習年限者,並已完成實習且成績及格者。
學生經審查符合畢業資格者,由本校依有關規定,授予副學士學位,並頒發副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三章 姓名、年齡、籍貫
第四十九條 本校學生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件所載者為準。
第 五十 條 本校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本校辦理更正。畢業生之學位證書,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即行發還。
第十四章 學生獎懲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多重障礙學生及嚴重情緒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運動績優學生,修習科目,除軍訓、體育外,其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其餘各項學籍處理,均照本學則之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校應於新生或轉學生入學後繕造新生、轉學生名冊,退學生退學後繕造退學生名冊,畢業生於畢業後繕造畢業生名冊,建檔永久保管。
第五十四條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有關學業與學籍之處理另訂。
第五十五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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