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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 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專業科目暨實習擋修規定

拾柒 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專業科目暨實習擋修規定
民國81年3月13日第3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2年4月29日第35次行政會議第7次修訂
第 一 條 護理專業學科(學理及技術)課程任一學期未達及格者,不得修習該科之實習課程。
第 二 條 基本護理學實習成績未達及格者,不得續修其他護理實習課程。
第 三 條 五專內外(一)或(二)實習成績未達及格者,不得續修產科、兒科、內外(三)、選習實習課程。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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