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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肆 慈濟技術學院物理治療系物理治療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

貳肆 慈濟技術學院物理治療系物理治療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
民國87年5月27日第80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1月25日第62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所修物理治療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因其他因素未能完成實習者,應重(補)修實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重修實習:
一、凡實習科目成績未達六十分或曠實習累計達三天(含)以上者,需重修該科實習。
二、請假缺席總時數達該項實習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評定實習成績。
三、需重修實習之學生,應於下學年度與相同學制之班級一同實習為原則。
第 三 條 補修實習:
一、學生於實習期間因請假、遲到、早退及曠實習,或因其他因素未能按時完成實習課程,且未達重修實習的標準時,應補修實習。所需補修實習之時數按「學生實習請假規則」計算。
二、補修實習之時間由實習醫院自行負責安排,於原實習醫院,以白天時間每次實習四或八小時為單位,將應補修實習之時數實習完。若於第二學期物理治療實習課程(四、五、六)開始前,尚未完成第一學期應補修物理治療實習課程(一或二或三)之時數,則剩餘之應補修實習時數以每一小時分別扣該物理治療實習課程(一或二或三)的總成績0.5分計算;如於第二學期末尚未完成該學期應補修之實習時數,則由學校扣留畢業證書,直至補修實習完畢為止。
第 四 條 重(補)實習期間,一切實習規則按「學校」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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