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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參 慈濟技術學院物理治療系技術考試規則

貳參 慈濟技術學院物理治療系技術考試規則
民國85年9月25日第68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9年7月5日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規則適用於物理治療系之各項技術考試。
第 二 條 學生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一、未依時間到考者。
二、考試時作弊者。
三、未依規定於考試前辦理請假手續者。
第 三 條 學生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准予補考,但以一次為限。
一、考試時因病住院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無法參加考試,經請假核准者。
二、請假期滿三天內向授課老師提出申請經核可者。
第 四 條 各項技術考試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各項學科技術考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技術考試之補考成績,除公假、重病住院及尊親屬之喪假者按實際分數給分外,其餘則以六十分計算,超六十分的部份以八折併,不及格者以實際分數計算。
第 五 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技術考試(含準備用具)應在規定時間內操作完畢,未完成之部分不予計分,並不得要求監考老師延長考試時間。
二、考試進行中不得提出與考試無關之問題或議論考試成績以免拖延考試時間。
三、考試完畢應將考試設備恢復原狀後方准離開。
第 六 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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