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 文號:1050003375 --主辦單位: 015實習就業組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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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文(五)字第10500578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0
附件:要點規定、僑生(含港澳生)適用表件、外國學生適用表件 檔名:ATTCH1 ATTCH2 ATTCH3
保存年限: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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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文者: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
主旨:
| 有關大學校院104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僑外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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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本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如附件1)。
2、104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部審查。
3、檢送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2、附件3),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申請案請分開列冊,俾利本部審查。相關申請表件電子檔請至「教育部僑外生畢業後實習專區」(網址http://ocec.nkfust.edu.tw)-「申請表件下載」項下下載使用。
4、為利學校彙辦作業,請於本(105)年6月15日前統一將相關申請表件整批函送本部審查;應屆畢業僑外生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學校仍應予受理,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函送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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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性質:一般公文 傳遞方式:電子文 登錄人:陳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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