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十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慈濟技術學院五年制護理科原住民專班學生公費就學獎助辦法(適用100學年度(含)後入學原住民公費生)

 

附錄十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慈濟技術學院五年制護理科原住民專班學生公費就學獎助辦法(適用100學年度()後入學原住民公費生)

 

中華民國10062奉核公告實施

條 (目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本會)為提供原住民學生公費就讀慈濟技術學院(下稱學校)專科部五年制護理科原住民專班,以培育從事護理工作應具備的專業知能,並成為志業之優秀從業人員,特訂定本辦法。

條 (適用對象)

慈濟技術學院五年制護理科原住民專班招生錄取報到註冊之學生。

條 (獎助條件)

一、學期智育成績平均六十五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無累積處大過處分。

二、能秉持「慈悲喜捨」的精神,深具服務之熱忱與愛心,志工服務時數每學期需達廿五小時,以參與慈濟志業體及學校人文室所舉辦之寒暑假營隊、志工服務活動之志業服務性質者為限,及遵守本辦法第七條之應盡義務。

三、參與學校原住民相關輔導講座或活動,每學期均需達二次)含)以上,五年級學生則為一次(含)以上。

四、得依學校課業輔導辦法規定參加開設之課後輔導課程。

條 (獎助名額)

本會依慈濟技術學院每學年招生錄取註冊名額提供獎助名額名,但得視實際情事調整之。

條 (獎助項目與獎助金發給)

本辦法獎助項目及發放方式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驗)費等,需扣除政府原住民就學補助款項。

二、膳食費除校外實習者發給代金外,在校期間由學校以儲值方式核發,且當月結算不得遞延使用。

三、住宿費(自行申請外宿或住家中者,不予支給本項)。

四、學校制服、實習服、實驗衣(不含體育服),獎助一次。

五、教科書(不含參考書、字典、簿本及講義),每學期一次。

六、棉被及床單各一條、枕頭一個,白色及黑色皮鞋各一雙,於新生入學時發給。

七、每學期發給四個月零用金,每個月三仟元,由本會委請就讀學校按月發給。前一學期智育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次學期每個月零用金加發二仟元。

前項獎助項目均由本會按實際發生費用逕付就讀學校。

暑修、延畢者不予補助,其他各費自理。

前開各項獎助金額,於取得畢業證書後或解約清償時,如有任何剩餘款項,應退還本會。

條 (申請手續)

申請獎助手續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報到入學後一個月內向學校學務處原住民事務組填具「慈濟基金會提供慈濟技術學院原住民專班公費就學獎助基本資料表」並檢附六百字以上之字傳。

二、申請人應與本會簽訂「就學獎助合約書」,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資格須年滿二十歲,有正當職業,且具清償能力證明者。

三、學校彙整申請文件後函送本會辦理。

條 (應盡義務)

一、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二)依學校規定穿著制服。

(三)踴躍參加慈濟各項人文活動及寒暑假營隊、志工服務,以落實慈濟精神之培養。

(四)應參加本會為公費生所辦理之各項實習及活動,以朝向「學中做、做中學」之目標。

二、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除服兵役外,應於畢業年度上學期結束前提出履約申請,本會得依志業體需求,並參考個人學歷、專長、志趣及職缺等狀況決定是否派職或延後派職,申請人不得異議。

三、因服兵役須延後履約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延後履約,延約以一年為限,並應於退伍前二個月,以書面向學校學務處原住民事務組提出服務履約申請。

四、未依規定申請履約者,視為違約,除應完成解約手續外,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慈濟技術學院專科部五年制護理科原住民專班學生公費就學獎助合約書」第十條履行違約義務。

五、接受分發之公費生應於畢業後,依據各職缺規定之到職日,至指定志業體履行義務。義務年限原則與簽約年限相同,若簽約年限低於服務志業體該職務的最低合約年限,應依服務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六、履約應採連續服務方式,不得要求分段完成。惟遇服兵役或經志業體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未能順利考取護理證照者,若有護理佐理員職缺且適任時,得先以護理佐理員任用,並於考取證照後再轉任護士、護理師,其履約日自到任日起計算。

八、經分發後,應依志業體之規定完成任用及報到手續,並遵守服務單位之各項規則。

 

九、接受本獎助之學生於服務時,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及退休等均比照該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條 (終止或解除獎助)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暫停獎助或解除獎助,公費生應依第九條規定償還一切費用:

 

一、第三條各項獎助條件任何一項未達者,次一學期不予補助。

 

二、學生在學期間,若因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

 

三、未遵守本辦法第七條各項規定者,或本會依其專業推薦面談不被錄取且經主管評定惡意不履約者、受分發薦派而不履約、未於規定時間到職者。

 

四、履約期未滿遭受免職處分或欲中途離職者。

 

條 (獎助金清償)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依第八條規定終止或解除獎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賠償費用予本會:

 

一、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賠償費用為在學期間接受本會所獎助之一切費用(含零用金)及利息,由本會財務處受理解約金償還之辦理。

 

二、履約期未滿遭受免職處分或欲中途離職者。應按本辦法第九條折算未服務年月數賠償費用。

 

三、前款費用應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並按教育部及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規定之應繳費用償還本會;若學生無力償還,經本會書面同意後,得以分期方式償還本會。

 

四、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不依規定給付賠償費用,由連帶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五、領有之制服、被單及棉被等日用品,得不清償費用,但應繳回學校回收再利用。

 

前項賠償費用由學校或任職志業體財務單位協助計算金額,及追償款項。

 

條 (其他)

 

獎助生之學習、實習、問題反應及溝通協調等事項均由學校負責與本會聯繫。

 

獎助生之分發、履約審定皆由本會人力資源處負責並依本會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總執行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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