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第85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第214次行政會議第10次修訂
第 一 條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及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及碩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為:新生獎勵金、績優獎學金及助學金三種。
第 三 條 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退學或其它理由離校者,不得領取績優獎學金及助學金,且新生獎勵金即自動取消獎勵資格;在校內、外有專職身分者,不得申請新生獎勵金及助學金。
第 四 條 【新生獎勵金】依下列原則擇一辦理:實際繳交之學雜費為補助原則。
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及慈濟大學優秀學生選擇本校就讀,本校及慈濟大學應屆畢業生畢業成績為全班前50%或具有國家醫事人員執照,經本校碩士班甄試或考試錄取者,碩士班學雜費全免。本校及慈濟大學校友(非應屆畢業生)就讀本校研究所及碩士班,學雜費減免二分之一。若有本辦法第三條之情形者,即自動取消獎勵資格,復學後須繳交全額學雜費。
二、凡當學年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及入學考試獲錄取之成績最優正取生(依榜單名次各取第一名),其入學第一學期學雜費減免二分之一,且該學期提供學校住宿及學校餐廳用餐免費。
三、審核:申請資料經各系(所)初審後,將合格學生名冊送請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當學期召開),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核撥。
第 五 條 【績優獎學金】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校各系(所)碩士班一、二年級學生,每學期依學業成績,遴選優秀研究生名單,課指組彙整學生名冊,送請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核撥,給予二萬元獎學金,該學期提供學校住宿及學校餐廳用餐免費。
二、名額配置:依各系(所)實際就讀之研究生人數計算(含在職生),依班級人數百分比10%計為原則(未達10人者以1人計算)。
第 六 條 【助學金】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系(所)依提報之碩士班一、二年級請領助學金學生人數,編列當學年研究生助學金總額度。請領月份為第一年八月至次年七月;第二年八月至畢業當月為止,助學金額為每名每月三仟元。第三年(含)後,不得領取助學金。
二、本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每學期二月及八月前經系主任或所長簽證後,存於各系(所)備查。
三、凡受領研究生助學金者,均需確實協助系(所)從事教學及其它相關系(所)務工作。所稱之教學及其它相關系(所)務工作內容,則由各系(所)自訂。
四、研究生受領助學金期間若有本辦法第三條之情形者,應停止受領助學金;研究生於校內、外兼職者可否申請,各所得視情況自行從嚴規範。
第 七 條 本辦法之主要分工及負責單位如下:
一、學務處課指組:績優獎學金預算編列與相關業務執行等事宜。
二、各系(所):新生獎勵金及助學金預算編列與相關業務執行等事宜。
三、會計室:各項獎助學金之核發等事宜。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