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清寒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79年11月22日
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第213次行政會議第19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獎勵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清寒助學金來源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進修推廣部學務組每年編列預算辦理。
第 三 條 申請條件:凡本校學生(各類獎助生除外)家境清寒並合於下列條件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學業成績六十五分(含)以上、德育(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未受小過(含三支申誡累計)以上處分紀錄(含銷過前)、體育成績六十五分(含)以上者。
二、前一學期志工服務時數至少十小時(不含申請本校各項獎助所規定之志工時數),於第18週(含)前完成。
第 四 條 獎學金名額與金額
一、名額:依實際需要核定名額。
二、金額:依清寒積分排序核定助學金額。
(一)每學期核定金額5,000至20,000元不等。
(二)住宿免費(申請學校宿舍為限)。
(三)校內用餐免費(依實際校內餐廳用餐情形補助)。
第 五 條 申請手續:
一、上網至學生系統填寫申請書暨同意書並列印之(導師需上網填寫意見),檢附相關証明文件,於公告申請截止日前交至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
二、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三個月內之清寒證明正本(具學生姓名)。
(二)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申請人及其父母,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備註欄不得省略)。
(三)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全戶所得證明(前一年度)。
第 六 條 審核:
申請資料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依第三條申請條件初審後,將合格學生名冊送人文室邀請慈誠懿德會進行家訪並填寫意見,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或進修推廣部學務組彙整提交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報請校長核撥。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訂時亦同。